□记者 翟梦丽
本报讯 为了推广网络平台,打开市场,网上购物平台往往会给新用户发放优惠券购物省钱,但想要“薅羊毛”需要新的手机号码注册新账号,一些不法分子便瞅住其中“商机”,非法出售、倒卖他人实名制电话卡或通过发送他人实名手机号码和验证码注册网络平台新账户来牟取利益。日前,金山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被告人王某、张某、姬某琪、张某静因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用来非法牟利,四人最终分别被判处1年至3年5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我错了,我们的行为侵犯了实际开卡人的权利,这些手机账号还有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带来极大的社会危害,我真是悔不当初啊……”被告人王某在此前供述中悔恨说道。
事情要从一年前说起,当时王某从其朋友王某某处了解到利用“猫池”设备来发送实名制手机号和验证码注册网络平台新账户可以获利,便萌生了做“码商”的想法,在与朋友张某商议后,王某、张某、姬某琪、张某静一拍即合,从老家来到上海。
2020年6月28日至2020年7月10日期间,被告人王某、张某、姬某琪伙同他人(均另案处理)在金山区某出租房内从事“码商”生意,向他人非法购买实名制手机卡1000余张,王某、张某负责购买实名制手机卡,姬某琪负责设备“猫池”操作及维护。此期间被告人王某等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7万余元。
2020年8月至今年1月6日期间,被告人王某、张某、姬某琪与张某静四人一起从事事“码商”生意,向他人非法购买实名制手机卡2000余张。其中,王某、张某共同出资购买“猫池”设备和实名制手机卡,并由王某负责联系客户,姬某琪、张某静负责将这些手机卡插入“猫池”设备操作,利用“猫池”、电脑等设备为微信、淘宝、抖音、京东等各类网络平台账户的注册人发送实名制手机号码及验证码,每注册成功一个账号,获取一元到十几元不等的报酬。此期间被告人王某等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1万余元。
金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姬某琪、张某静伙同他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用来牟取非法利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王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姬某琪、张某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姬某琪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张某、张某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张某、姬某琪、张某静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静有退赃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最终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3年5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3年5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被告人姬某琪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张某静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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