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魏宏达
本报讯 明明买房时,房地产公司承诺送2个车位,但却迟迟未履行。无奈之下,林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协助办理两个车位的过户登记或支付相应折价款50万元。近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纠纷案。
2014年11月,林女士的父亲与上海某房地产公司就涉案房屋签订认购书,手写约定“赠送产权车位2个”。2016年3月,经双方协商,林女士与该房地产公司直接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林女士诉称,2014年房价还不高,开发商为了促销一般都承诺购房送车位。当时房地产公司的销售手段之一便是给优质客户赠送车位,其全款购买了房屋,属于优质客户。
父亲和该房地产公司的员工小汪联系,确认购房即获赠两个车位后方签订房屋认购书,并由小汪将上述承诺手写在认购书中,认购书加盖了被告公章,说明承诺系真实有效,系附义务的赠与。在其购房且获得产证后,房地产公司应该履行赠送义务。房地产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买一套房子送两个车位事实上无法履行。
根据林女士提供的《认购书》,其第二页书写的“赠送产权车位两个”字迹模糊不清无法有效辨认其书写人,不排除为自行书写的可能性,也无法证明此为房地产公司的承诺。根据上海市购房政策,小区内产权人(即每户)仅可购买一个车位,赠送两个产权车位实际不可能履行。林女士也未提供“车位抵用券”“车位赠送券”等有效证明,因此不同意林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林女士已提供认购书(第二联客户联),确载有“赠送产权车位两个”约定,如房地产公司认为非本公司所做承诺则需就其反驳提供相关证据,如未提交房屋认购书(第一联销售联),则需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
经过法官耐心调解,释法明理,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房地产公司协助林女士办理一个车位的过户登记,另外一个车位免租金出租给原告,租期20年。
【法官说法】
市民买房子签署合同时,对于开发商承诺“买房送两个车位”的优惠活动不要盲目相信,一定要结合房屋所在小区的具体情况,考察房屋和车位的数量比是否真的能够满足开发商所承诺的优惠力度。此外,当地有关于房屋和车位的购买政策规定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以免后续过户产生障碍。
在与开发商签署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留存好证据,对于开发商所承诺的赠送车位的条款,最好在合同中注明车位的位置、大小、编号、交付时间等明确信息。
对于开发商来说,房屋交易过程中,应当具备诚信意识,不得采取“多送车位” “买一楼送的花园是公共绿地”等虚假宣传等手段误导消费者;还应当具备公平意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签订加重消费者义务减轻己方义务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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