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中学生嬉闹致高位截瘫

推人者判赔200余万

本文字数:1430

  □法治报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张超

中学生之间的一场推搡嬉闹,竟让一方摔倒致高位截瘫,也让两个家庭的生活陷入了困境。近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徐汇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推人者被判担责七成,共计赔偿200余万元。

篮球场上的悲剧

2015年11月的一天下午,上海徐汇某中学三年级2班杨小虎和侯东川等8人正在篮架下奋力“厮杀”。几个回合之后,杨小虎来到篮球架下啃起了面包。侯东川投进一个三分球,转身看到躲在篮架下的杨小虎,便过来与他嬉闹。嬉闹中,侯东川推了一把杨小虎后便跑到球场上继续打球。不多时,杨小虎吃完面包,跑过来用力反推侯东川一把,之后两人互相推搡起来,最后侯东川用力一推,杨小虎后退两步撞到篮球架后倒在了地上。

没想到,侯东川的用力一推竟让杨小虎的脖子撞到了篮架,伤到了脊柱,导致他无法控制四肢。经过重症监护的抢救,杨小虎被确认为高位截瘫、吃喝拉撒皆不能自理,经鉴定被评定为一级伤残。

一晃4年多过去了,杨小虎一直瘫在医院病床上,生活全靠母亲照料。杨母也辞了超市收银员的工作,五六十万元的医疗费掏空了家底。而令杨家气愤的是,事发以来,侯东川一家对杨小虎一家一直避而不见。为维护权益,杨母作为杨小虎的法定代理人,将侯东川、侯母及学校一并告上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00余万元。

学校该不该担责?

起诉书中,杨小虎一方称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未能完全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和监管职责,未对学生进行到位的安全教育,篮球场无安全警示、无老师管理、篮球架下未包裹防护设施,事发后亦无老师进行救助,导致损害扩大,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此,学校辩称其不应担承担责任,原因有三:一是事发当天是校庆活动,下午提早放学,事发时并非上课时段。二是该事件是突发事件,事发时两人均已年满14周岁,应当有能力意识到同学应团结友爱及打闹的危害性,学校承担的是教育责任,而非监护责任,因此不存在过错。三是监控视频中可见学校对篮球架用厚海绵进行了包裹,已尽到安全防护措施。事件发生后,学校老师也随救护车送至医院进行后续救护工作。综上,学校认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推人者担责7成

上海徐汇法院审理后查明,事发时,杨小虎与侯东川均已年满14周岁,由于两人的行为不当导致杨小虎受伤,双方对伤害造成均有过错。根据查明事实,双方推搡行为起因是侯东川引起,且之后侯东川将杨小虎猛力推倒,已超出正常玩闹的幅度,因此侯东川应承担主要过错的责任。综合本案案情,法院确定杨小虎的损失,侯、杨二人分别承担70%和30%的责任。

由于事发之时并非上课时间,而杨小虎与侯东川的打闹行为纯属突发行为,是瞬间发生,即便老师在场,也难以事先预见并加以预防制止,且学校对篮球架也采取了包裹防护措施,认定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而应承担责任过于苛求。因此,法院认定学校与损害后果间既不存直接因果关系,也不存在因教育管理方面的疏漏而应承担教育机构责任的问题。

侯东川及侯母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对侯母是否应担责的问题,本案侵权行为发生时侯东川不满18周岁,诉讼时已满18周岁,不能排除其没有经济能力,因此要求侯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难以支持。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判决侯东川赔偿杨小虎全部损失280余万元中的70%,合计200.5万元。(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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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 中学生嬉闹致高位截瘫 2021-08-30 2 2021年08月30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