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 周玉文
在恋人之间的财产纠纷及夫妻离婚财产争议中,涉及彩礼的纠纷是比较常见也比较麻烦的一类。
对于彩礼问题,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的第十条进行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为配合《民法典》的实施而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第五条则完全承继了上述解释第十条的规定。
但是, “法有限,情无穷”,任何一项制度或者规则都不可能考虑到各种特殊情况。这不,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就处理了一起婚后不久儿子死亡,其父母要求儿媳退还彩礼的案件。笔者以为,该案件为处理彩礼纠纷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
该案基本情况是这样的:苏氏夫妇的儿子苏某和妻子赵某经媒人介绍于2020年5月登记结婚。
2020年7月,苏某去外地打工,同年8月28日,苏某在务工时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于七天后的9月4日死亡。
在此期间,妻子赵某曾与苏某的父亲一同前往医院看望苏某,随即返程回家。
在苏某去世前,赵某一直在其娘家居住。苏某去世后,赵某也未参加苏某的葬礼。
在苏某和赵某登记结婚前,苏氏夫妇向赵某交付一张8万元的银行存单及现金12万元,红包1万元,并给其购买了金戒指、耳环及手镯等。
苏氏夫妇为了儿子结婚及给儿子治病负债累累,生活困难。因要求赵某返还彩礼12万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起诉到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赵某返还彩礼1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法院认定苏氏夫妇支付给赵某的20万元为彩礼,因儿子苏某去世,二原告作为给付彩礼的主体有权要求返还。考虑到赵某与苏某共同生活的时间不长,二原告年事已高,劳动能力减弱,苏氏夫妇将来的赡养问题也会受到影响。在苏某病重住院及下葬时,被告作为妻子都没有参加等。法院酌情判决被告返还二原告彩礼6万元。
在彩礼纠纷中,因一方死亡而由死者父母作为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并得到法院支持的案件,至少笔者此前是闻所未闻的。
如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种情况似乎不符合返还彩礼的要件。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如果完全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双方并没有离婚,不具备离婚这个前提条件,要求返还彩礼似乎依据不足。
本案判决,显然参考了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但又没有拘泥于这一具体规定。
因为离婚是婚姻关系的终止,死亡同样也是婚姻关系的终止。更重要的是,还要考虑民法的公平原则及权利义务一致的法律精神。
本案中,赵某和苏某的婚姻自登记到死亡仅维持了四个月,二人在一起生活的时间仅有两个月。且在苏某病重时,赵某并未在身边陪护,死亡后连葬礼也没有参加,而是一直待在娘家……笔者以为,本案在判决时,法官也是考虑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诚如媒体报道中引用的法官所言:
本案婚姻关系中男方已去世,由男方父母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因夫妻双方已领取了结婚证,且婚姻关系中男方去世,导致彩礼返还不能以离婚为前提,故本案不能按照传统的返还彩礼的情形处理。所以,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着重从调处双方之间的感情冲突、解开心结出发,力求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同时,响应国家正在倡导移风易俗的社会新风尚,依法治理高价彩礼、干预婚姻自由、厚葬薄养、封建迷信等不良习气。
离婚是婚姻关系的终止,死亡同样也是婚姻关系的终止。更重要的是,还要考虑民法的公平原则及权利义务一致的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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