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翟梦丽
本报讯 在公司干了十几年,一年前因为工伤被调岗,工资也大幅度下降,合同到期后解除,然而具体的赔偿金额却让他很不满意。在经过劳动仲裁后,王某仍然不服,选择将老东家告上法庭,要求判定公司支付自己在调岗后的工资差额,并支付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和被告一次性就业补偿金。日前,金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被告代理人表示,对第一项请求不予认可,后两项请求具体金额不同意。
双方的争议点在于,原告于2020年3月5日在工作中受伤,2020年8月31号回到公司并签署了调岗通知书,表明自己接受了公司对他调换岗位的决定。
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的调岗通知违背了诚实性原则,通知中并未写明调岗也调薪和之后薪资的具体金额,原告知识水平一般,法律意识不足,对这份通知背后的意义并不明确,仅认为是公司为了照顾自己从而调岗,不清楚工资也会随之降低。在调岗之后,原告的工资由之前的1.5万余元降到了6000多元。
被告代理人并不认可原告及其代理人的说法,他表示,调岗公司内部是经过了相关程序的,在通知书中写明了工作内容和薪资也会随之变换,原告签字就表示自己认可与接受。
在具体入职时间上,双方产生了分歧,原告称自己于2008年入职,当法官问到原告是否有入职时间具体依据时,原告及代理表示具体时间原告记不清,应该是2008年2月2号或者2008年2月27号。被告表示,有合同证明当年入职时间是2月27号。
双方争执的原因在于,原告离职时间为2021年2月27号,原告及其代理人认为,这将影响到终止合同补偿金的计算是13年还是13年半个月。原告代理人表示,即便按照2008年2月27日,原告工作时间为13年1天,所以赔偿金额仍然应当为其平均工资的13.5倍,且应该为调岗前的平均工资。
原告的劳动合同为2021年2月27日到期,但根据被告代理人出示的公司考勤表,原告自2021年1月18日就已经没来上班。“为什么没去上班?”在法官的提问之下,原告回忆称因为自己此前由于调岗调薪的事和公司发生了矛盾,当天自己要去上班,但还没进厂就被门卫拦下,门卫告诉他领导不让他进来了,他甚至还提出,“门卫可以作证。”
“在原告没有及时来上班后,公司是希望继续履行合同吗,有没有告知并要求他来上班?”被告代理人回避了法官的这一问题,表示原告自1月18日后就没来上班是一个确定的事实,他还指出因为原告曾到工厂闹事导致工厂停工。
在具体赔偿金的计算上,被告代理人表示,根据银行流水,原告在调岗后的实发工资为5800余元,具体计算应以此为准。“应该按照实发工资算,而不应包括缴税交金的金额。”其次,他指出无论是13年抑或是13年1天,计算方式应为自然月,不存在13.5倍的情况。
法庭并未当庭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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