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通勤班车只剩1名乘客法院裁定公司取消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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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夏天  通讯员  翟国玉

本报讯  当通勤班车只剩一名员工乘坐后,公司决定取消班车,改为补助该名员工交通成本。但员工却认为公司“有错在先”,直接拒绝上班,随后被公司视作自动离职并寄送解除合同通知。

双方争到法院后,上海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并无过错,员工却构成旷工,解除合同并不违法。

原告龙某于2012年2月进入被告上海某公司工作,任操作工一职,双方签订过多份劳动合同。2020年5月,被告经营场所从上海市浦东新区搬迁至奉贤区。为此,被告提供班车接送包括原告等员工4人上下班。

2020年11月底,由于需班车接送的员工只剩下龙某一人,被告与原告协商,从2020年12月1日起,不再班车接送,由原告自行上下班,原告乘坐公车上下班的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原告不同意,也没有在班车通知上签名确认。2020年12月3日起,原告不再至被告处上班,2020年12月7日,被告以原告自2020年12月3日至今未到公司上班,也未办理相关请假手续,视为自动离职为由,向原告寄送落款日期为2020年12月6日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一份。

原告于今年1月23日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工资差额2080元;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工资差额2080元。

奉贤区仲裁委于今年3月19日作出裁决,对原告的请求均不予支持。原告不服,遂诉至上海奉贤法院。

上海奉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通知原告“因公司需班车接送的员工就原告一人,自2020年12月1日起,不再班车接送,由原告自行上下班,路途时间及所需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之后,原告不同意也未在该通知上签字。被告便在其厂区过道上予以张贴公示。

由此可知,被告为节约成本,而采取的这种方式未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理应予以积极配合。

而原告自12月3日起至12月6日未至被告处上班,以消极的态度予以对抗,该行为显然构成旷工,被告根据其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于12月7日寄送终止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通知并不违法。

最终,上海奉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龙某的诉讼请求。龙某继而上诉至上海一中院。上海一中院经过审理驳回了龙某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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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 通勤班车只剩1名乘客法院裁定公司取消合法 2021-08-31 2 2021年08月31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