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专家坐堂

公司管理不严导致职务侵占行为频发

打工人,“飞单”生意做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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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报记者  胡蝶飞  法治报通讯员  陈岚

有的“打工人”不肯努力不愿拼搏更“不甘于现状”,想着不劳而获,坐享其成,于是动起了歪心思,打起了坏心眼,用搬砖的名头做“飞单”的生意。

日常生活中我们常见的“飞单”形式包括:  “瞒天过海型”,如餐厅员工偷带酒水进行售卖,利用公家生意赚私钱;  “漂洋过海型”,如客人消费餐饮中部分菜品记为公司赠送,截留菜款私用;  “偷龙转凤型”,如将散客记为团体客,收取散客票价后购买团体票,侵吞差价部分;  “蛇鼠一窝型”,如管理人员与服务人员串通,多收账款却隐瞒不报……这种常见的“飞单”手法,身边常有发生,却因为“司空见惯”而被忽视、或被认为是“潜规则”而不被重视,公司管理漏洞也没有被及时填补。

近日,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就遇到了多起“飞单”型职务侵占案件,打工人的“小聪明”最终飞出了“大横祸”。本期“专家坐堂”,邀请虹口区检察院检察官给打工人和企业都提个醒:打工人“搬砖”,切莫因为小事丢了人生的大好前途;警醒公司或店家,管理不应流于纸面,更应落到实处。

本期专家:盛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第十二届上海市优秀公诉人,主要办理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

名词解释:所谓“飞单”,上海话中有个很形象的比喻叫“下侧洞生意”,寓意通过不为人知、见不得光的手法和漏洞取得财物。打工人的“飞单”通常指公司员工利用“打工人”的身份和职务便利,或瞒或骗或偷,通过各种手段,将公司的钱款装入自己的腰包,也就是刑法意义上的职务侵占行为。因而这种通过“飞单”取得公司财物的手法不仅被人诟病、鄙夷,更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一

停公家车位付私人车费,截留6万余元

王某是某物业公司客服专员,负责公司管理的大楼地下停车场的停车登记、缴费记账等工作。

其间,王某借着自己和客户打交道比较熟络、登记收费自己一手包办等便利,以“不开票可以打折”为诱饵,要求多名包月或临时停车客户将停车费交由自己,再利用公司核账漏洞,向公司谎称已经收取了停车费并将上述客户私下录入停车系统。

2018年5月至2020年11月,王某利用上述手段共计截留公司停车费6万余元,并造成其所在公司停车费差价损失数万元。

【检察官提醒】

这种假借职权收取费用而不上缴的手段屡见不鲜。如借道停车进小区,原本10元钱的停车费保安只收取5元,但不出具缴费凭证;又如小区保安无视公司限免停车费的规定,擅自强行收费等。

对于上述情况,看似车主占了“小便宜”,或秉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的车主甚至还会主动向保安提议如此操作。实质上车主的行为同样是漠视规章制度,法律意识淡薄,甚至是在放纵犯罪的行为。对于保安而言,自以为这样可以暗度陈仓、神不知鬼不觉,可以“捞”一笔,但天下哪来不透风的墙,拿了小钱却可能丢了工作,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何苦为之呢?

案例二

代公司收钱却用于个人消费

葛某是某公司旗下甜品店店长,由于甜品店内网络信号交差或机器故障,客户偶尔会将钱款直接支付给店员。

2017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葛某索性让店员长期以“网络信号差”“设备维修”等理由拒绝使用公司结账设备,转而要求购买甜品的客户将钱款扫码支付进店员个人账户,再将钱款汇总入葛某账户,由葛某实际支配上述营业款。

此后,葛某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或以“加班费”“团建吃饭”等名义将钱款分给部分店员,或私下将营业款用于个人消费。待公司发现成本支出与经营业绩不匹配时,葛某已将营业款花费殆尽……

【检察官提醒】

随着电子支付的兴起,出门购物更多使用支付宝、微信等扫码付款。但由于店铺的位置、设备的优劣等原因,我们在店家消费时,也往往会遇到无法刷卡、扫码等情形,此时或通过现金支付或通过店员个人收款来解决,但对于店员而言,并不意味着进入自己口袋的钱就是自己的收益,店员只是替公司代为保管钱款,仍应履行自己职责予以上缴。

如果店员贪小逐利、  “心怀不轨”,在“保管”公司财物后,自己却拒不归还,实质上仍是虚构事实和理由,侵占了公司的财产,涉嫌触犯刑法。

案例三

老板许你自由定价,但没许你自由记账!

小于、小奕是某服装店店员,在销售店内服装时,老板出于信任,给了他们自由定价的权力,即只要不低于成本价销售,店内服装价格都可以由二人自行决定,月底老板再根据二人的销售业绩进行提成。

然而,小于、小奕不满足于提成回报,于是经串通利用老板给出的售价幅度,以较高的零售价售卖、以最低的报价记账,并将差价部分隐去,达到截留高价服装利润的目的。不到半年时间,二人利用上述手段拿走了店内销售款9万余元。

【检察官提醒】

诸如服装店、箱包店内的“飞单”,往往是打工人利用了售价幅度的漏洞,游走在“零售价”和“成本价”之间,一方面,打工人认为“我凭本事卖东西就该凭本事‘拿钱’”  “差价是我谈下来的所以就是我的”,却忽视了自身的角色定位和职责所在,他们凭本事的前提,是为公司做事。另一方面,店家由于经营成本及管理手段的局限,对于员工的监管也只能依靠其诚信、自律,因而飞单也往往难以发现。本案中若不是因为客户退款,又恰逢老板亲自坐班,也许小于、小奕的行为还将继续……

对于店家,也可以通过定期检查、临时抽查或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等管理手段,加强对店面的监管,谨防类似风险的发生。

案例四

实报实销还是多报多销?小心误了终身大事!

陈某原系某文化传媒公司项目经理,负责多家知名公司产品的推广,2018年时被某知名广告公司挖角,原本前途无量。

然而,离职过程中陈某却因以前的账目报销被查出欺上瞒下、虚报金额的情况,与老东家发生争执,继而丢失了新东家的录取意向书。后经审查发现,2017年4月至2018年5月期间,陈某在上述传媒公司全权负责某产品推广的过程中,隐瞒了其与某摄影工作室签订的优惠合同,向公司申请了原合同的报价支出,并在出差拍摄过程中虚报出差金额,使用假发票抵扣预支出差费用等,骗取上述传媒公司支付的合同差价、出差补贴及报销等共计32万余元,上述钱款均已被陈某挥霍。

【检察官提醒】

即便大型公司,在运作过程中也不乏因监管缺失造成员工“钻空子”的情况,部分员工甚至以为使用假发票套取公司出差费用是“合理利用公司规定”的行为。殊不知,在实报实销的规定下,骗取出差报销费用即是侵占了公司财产,更罔论使用假发票的违法违规甚至是犯罪的行为。遵章守纪,不仅仅存在于公司的入职培训中,更应入脑入耳入心。有些员工与客户吃饭时收了客户的“红包”,所谓吃人嘴软拿人手短,看似是利用“公司规定”,但实质却是想钻“规定漏洞”,打“规定擦边球”,实质是出卖了公司的利益,此种侥幸心理要不得。所以,打工人“搬砖”,切莫因为小事儿丢了人生的大好前途。

打工人的侥幸心理换来的往往是被辞退、被追责,甚至被刑事处罚。上述案例中,不仅是警醒公司或店家,公司的管理不应流于纸面,更应落到实处;也是给“打工人”们敲响警钟,身边看起来无关紧要的细节,却可能让自己触“法”。勿以恶小而为之,也勿要对法律有所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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