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恩奎
张某住在苏州市吴中区某大厦。2021年6月底,物业公司在电梯内张贴《重要通知》,告知业主小区门禁系统已改为人脸识别。对此,张某认为存在隐私风险,不同意人脸识别验证方式,因此每次只能跟随其他业主通行,给生活造成极大不便。张某一再投诉未果,7月29日诉至吴中区人民法院,要求物业公司为其通行提供除刷脸之外的其他非生物信息验证方式。 (8月26日《工人日报》)
承办法官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业主张某的诉求符合上述规定。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近年来,人脸识别技术正逐步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一些小区、公寓开始把这种技术用到进出小区的管理上,有的小区甚至规定“刷脸才能进小区”。由于人脸识别的快速发展与广泛应用,很多人对身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往往习焉不察,忽略了其背后的隐私风险。人脸识别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是生物识别信息中社交属性最强、最易采集的个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采集使用人脸信息的行为触及法律红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小区物业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应当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对于不同意的,小区物业应当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刷脸”门禁是为了安全和方便,但是人脸信息是敏感信息,小区强制要求录入,并将其作为出入小区的唯一方式,这显然侵犯了个人的隐私,而且人脸这些生物信息被录进系统就会有被泄露的风险。根据这一规定,小区物业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应当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对于不同意的,小区物业应当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不得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法官认为,“不刷脸不让进小区”违反了“告知同意”原则,物业管理工作在拥抱新科技的同时,也要充分尊重人格权益,我们应该拥抱新科技,但同时也要尊重人格权益。小区物业不能以智能化管理为由,侵害居民人格权益。近日《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通过,在国家法律层面,对于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在内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作了进一步完善。可以相信,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在今后的生活中,我们的“脸面”,都会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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