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翟梦丽
一个30克的鸡蛋从4楼抛下就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可以让人头皮破损,从18楼抛下可以砸破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以致人死亡!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高空抛物屡禁不止,很多人对高空抛物的危害性明显认识不足,天降饭盒、天降垃圾袋的新闻层出不穷,更有天降刀具令人触目惊心!
日前,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召开“打击高空抛物犯罪 守护‘头顶上的安全’”专题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了解到,自今年3月1日高空抛物罪成为独立罪名至今,仅半年时间,松江检察院已办理高空抛物案件14件18人。
扔垃圾 掷鸟笼 层出不穷
今年2月13日,黄某某在其居住的松江区泗泾镇11楼家中,三次从厨房窗户往外抛掷物品,都是一些玻璃罐、塑料纸等厨余垃圾。当天13时许,黄某某从厨房窗户向外抛掷的玻璃罐惹了大麻烦,将楼下赵某某驾驶的荣威牌汽车的天窗玻璃砸碎。经估价,涉案车辆毁坏价格1000余元。4天后,黄某某主动投案,在家属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松江检察院对黄某某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松江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于6月29日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6个月。
黄某某作为一名正常的成年人,明知其多次高空抛物行为会损害楼下不特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仍不计后果,多次从11楼的高空抛掷玻璃瓶等危险物品,虽然黄某某的行为仅造成了被害人的车辆损失,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依法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除了从楼上抛掷垃圾,更有甚者从楼上扔鸟笼。5月中旬的黄昏时分,正是消夏散步的好时候,但“咣当”一声,松江某小区人行道上却从天而降一个鸟笼,着实吓到了附近的行人。因无法找到抛物者,很快便有小区居民选择报警。
民警很快排查出10楼业主陈某为涉事嫌疑人。到案后,陈某供述,他在家休息时看到鸟笼里有瓜子壳、菜叶等物,就把鸟笼带到阳台边清理,在将鸟笼伸出窗外抖落垃圾的过程中,小鸟啄痛了他的手指,因之前喝了点白酒,陈某有点“上头”,一气之下连笼带鸟从10楼窗口抛出,小鸟当场被摔死,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经调查,鸟笼坠落位置为小区交通要道,附近有篮球场及儿童游乐设施,且案发时学生已放学,又正值下班高峰期,人流量相对较大。且鸟笼本身为不锈钢材质,重达2公斤,落地时会产生很大杀伤力,情节严重。5月底,松江检察院以涉嫌高空抛物罪对陈某批准逮捕。
松江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虽然陈某抛掷的鸟笼坠落后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经查,鸟笼坠落地点靠近小区出入口,常有行人及附近玩耍的孩子经过,附近亦有篮球场、儿童游乐场等居民聚集区,因此认定被告人陈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已达到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松江法院于今年7月19日以犯高空抛物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居民认识不足 贪图方便
今年3月以来,松江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共办理高空抛物案件14件18人,其中审查逮捕案件8件10人,审查起诉案件6件8人,已提起公诉3件3人,已获法院判决2件2人。
“半年14个案件,从数量来说,这个案件已经是比较多的了。”松江检察院副检察长杨爱民介绍,这也说明市民对高空抛物的危害性认识还不足。“高空抛物行为现在已经入刑,但仍然有很多居民不了解这个行为,认为自己随手从楼上抛一个东西,是没有什么后果的。”
杨爱民分析,梳理高空抛物案件可以发现,此类案件中,从行为人的动机看,一是贪图方便,从高空随手抛掷物品,这也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形。如丁某某等3人高空抛物案,3名嫌疑人在松江区佘山镇某小区施工过程中,为贪图省力,在未做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拆除的门板、凳子、床架、木框等废弃物从6楼阳台抛至地面。二是发泄个人情绪。如前文所提陈某酒后为泄私愤,便将鸟连同重2公斤的不锈钢材质鸟笼一并从10楼阳台窗户扔出。
从抛物场所看,14件高空抛物案中有13件发生在居民生活的小区,抛掷的地点均在3楼以上的高层建筑,坠落地点在小区居民楼下的公共道路或公共绿化带。
从抛掷物的情况看,行为人抛掷的大多为生活垃圾或建筑垃圾,这些物品本身就具有一定的杀伤力。王某某二人高空抛物案、施某高空抛物案、秦某高空抛物案等8个案件,抛掷物为常见的花露水玻璃瓶、铁锅、酱料玻璃瓶等生活垃圾。
什么情况构成犯罪?
从高空抛掷物品,到底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什么情况下不构成犯罪?
松江检察院第一检察部牛俊鹏解释, 《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入罪的标准就是情节严重,是否构成犯罪其实也就是情节严重该怎么判断的问题。
目前没有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作出一个具体的解释说明。因此在司法实践当中,一般参照在高空抛物罪出现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来予以认定。即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的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该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的性质,正确地适用罪名,准确地裁量刑罚。
具体到每个个案中要分析行为人抛物的动机是什么,他的主观恶性怎么样,从哪里抛的,抛出的是什么样的物品,最后的地点在哪里,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什么样的后果等等综合判断,进行罪与非罪的界定。“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说我从10楼往下扔一个羽毛球,砸到人身上不可能造成伤害的。虽然从10楼抛下来了,这个行为也是不能构成高空抛物罪的。但就像刚才发布的案例里讲的,将一个2公斤重的不锈钢的鸟笼从10楼扔下来,可以想象这个重力加速度到地将会有多大的冲击力,对人可以造成多大的损伤,那就当然要有罪。”
取证难 制发检察建议综合治理
但目前的高空抛物案件,往往面临一个难题——取证。高空抛物过程转瞬即逝,即便是高空抛物砸人毁物也很难找到肇事者。此前也有出现高空抛物后由于没有证据,嫌疑人不承认,整栋楼都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松江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邵长利坦言,在司法实践中,不管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确实都存在取证难的问题。
“从目前我们办理的14件案件来看,肯定是已经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才会移送给我们。”邵长利介绍,但是在和公安机关沟通的过程当中,检察官也了解到目前取证的困境。首先这些案件大多数是因为小区安装摄像头,将高空抛物的行为过程拍了下来,其他的案件正好都是有目击证人,要么就是楼下刚好有人,要么就是正好被邻居看到,或者说大家反映这户人家可能平时就有扔垃圾的恶习,此后公安机关通过监控录像、人证的方式来取证。
但是实践当中仍然有很多找不到行为人,最终没有进入到刑事案件的情况。“因此,我们希望通过综合治理的方式,通过加强硬件设施的配备,加大这类案件的破获力度。另外一方面就是通过民众守法的自觉性来减少这类行为的发生。”邵长利说。
对此,松江检察院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助推综合治理。在办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过程中,松江检察院主动制发书面检察建议,督促物业和建筑物管理者定期巡查高层建筑,加大摄像头的安装数量,合理布局摄像头点位,实现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全角度、全时态监控。同时建议加大对居民的安全教育宣传力度,建立群众举报监督机制,通过群众监督提高防控能力。“高空抛物的防范治理是一个综合性社会工程,检察机关将通过办案、制发检查建议等方式协调其他相关部门来共同解决这个问题,也提醒老百姓,高空抛物行为已经独立成罪,勿心存侥幸!”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