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读者呼声

商家给消费者“挖坑”理当被罚

本文字数:973

  □史洪举

日前,广西梧州市一电影院因以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购买3D眼镜,被罚5000元。该电影院从2019年12月开始,宣称为了让消费者有更卫生的观影体验,在自动取票区设立“自备或在影城购买3D眼镜观影”公示牌。该电影院内没有设置任何关于免费提供3D眼镜观影的提示,电影院的这一行为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观看3D电影只能自备或者自行购买3D眼镜。据此,梧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该电影院改正,对经营者作出警告并处以罚款5000元。(9月5日《中国消费者报》)

观看3D电影应该佩戴3D眼镜已经成了惯例和常识。但很多消费者不知道的是,影院应该免费为消费者提供3D眼镜,已经有很多地方的影院因为未提供免费的3D眼镜被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然而,经营者却有一个精明算盘,虽然在经营场所提供有免费的3D眼镜,却从不声张。这样的话,很多消费者不知道有免费3D眼镜,误认为每次观影时需要自备或者购买3D眼镜。加之一些经营者有选择性地大肆宣传为了让消费者有更卫生的观影体验需“自备或在影城购买3D眼镜观影”,导致消费者每次观影时需要自备或购买3D眼镜成了“潜规则”。这既降低了经营者的经营成本,又让经营者赚取了额外利润。

经营者的这种做法是对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严重侵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人们在消费时有知悉商品质量和价款的权利,有选择某种商品,不选择某种商品的权利。商家的义务是明码标价,尊重消费者选择权,而非随意设置门槛,搞捆绑销售,让消费者购买并不需要的商品。

一些商家眼中只有利益,根本不把消费者权益放在眼中。随意设置各种或明或暗的门槛或者给消费者挖坑,让消费者不知不觉地购买额外的商品或服务。以3D眼镜为例,如前所述,一些影院刻意隐藏免费提供3D眼镜的告知,诱导消费者额外购买3D眼镜,其误导情节非常明显,如同于变相搭售或强行搭售,一步步算计消费者。

此次,监管部门调查并处罚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让经营者承担了漠视消费者权益的代价。这说明保护消费者权益应该做到精细化监管执法。不仅要处罚那些赤裸裸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也要处理那些看似为消费者着想,实则刻意给消费者挖坑的“薅羊毛”行为。这也警示商家,经营过程中,必须真实、全面、如实宣传商品或服务,不得误导消费者,否则就会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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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读者呼声 B06 商家给消费者“挖坑”理当被罚 2021-09-07 2 2021年09月0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