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数字属性”及其法律保障
刊载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3期
作者:龚向和(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主要观点:数字化时代出现了“生物人”与“信息人”并存的局面,人们的存在形式获得了全新的“数字属性”。这种属性来源于人的社会活动数字化进阶,在数字空间中人的社会关系生成、人格尊严维护及个人价值实现都是通过信息、数据与代码进行描绘、表达与建构的,是其社会属性数字化流变的结果。
人的“数字属性”的法律保障机制包括前后相互联系的两个部分,一是以人的“数字属性”为本原确立数字人权的法律权利形态,构建以人的“数字属性”为本原升级的传统权利与生成的新型权利的二元并存架构;
二是以数字人权为依据构建由个人义务、科技企业义务与国家义务构成的数字人权的法律义务体系。
数据权利的归集:逻辑与进路
刊载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1年第4期
作者:张钦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要观点:数据权利保护运动兴起,各国和国际组织对数据权利纷纷单独立法,数据法学领域的法学思维范式渐成主流,数据权利应当因应系统化趋势。整合型的数据权利归集路线面临封闭僵化的梗阻,汇编型路线能够彰显法律对数据权利保护的决心。
当今数据权利立法困难,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制定的软法暂时成为数据归集的主要形式。从义务规制角度反射保护权利并不足够,从正面列举统合数据权利有利于为权利人提供请求权基础。数据权利的配置遵循要素生产的市场化原则,有利于数据要素生产是识别适合数据权利的标准。以数据要素的生产为线索,数据权利由国家的数据主权、政府的公共数据权、企业的数据控制权及用户的一系列私权构成。
数据确权之法理证成
刊载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1年第4期
作者:陈肇新(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主要观点:数据确权是数据要素化和数据产权交易的前提条件。以算法为核心促成数据的要素化和数据要素的价值实现。在一定程度上数据与算法之间形成同构关系。
目前,数据确权方式主要有正向和反向两种。通过设置经典权利结构的正向确权模式难以解决个人信息保护与加快数据流转的问题。反向确权方案以算法为基础,建构起数据准入与数据流转交易的负面清单与责任清单。反向确权方案能够获得现代产权理论尤其是不完全契约理论的支持,可以为市场主体自发形成数据确权与数据交易规则提供空间。(朱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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