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律师讲述

月饼盒发霉 责任由谁担 起诉辩法理 讨回加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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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  杨薇

被人们戏称为“月饼节”的中秋节刚刚过去,这让我想起多年前办结的一个案子,恰恰就和月饼有着密切关系……

受托加工月饼货款迟迟未付

每年中秋都是月饼销售的旺季,2012年,想着趁这一年一度的机会好好赚一笔的有利贸易公司,像往年一样决定委托月饼加工公司制作一批月饼。

精挑细选后,有利贸易公司最终选中了美味公司,双方在节前就早早地签订了三份月饼订购合同:由美味公司根据指定的口味为有利公司加工生产月饼,有利公司则支付相应货款。

可是,尽管美味公司按照合约规定按时按量交付了月饼,却迟迟没有收到剩余的30余万元货款。

经过反复确认,有利公司也承认已签收了货物,并且没有表示美味公司交付的月饼有任何质量问题,但不管美味公司如何联系催讨,有利公司均无任何付款的表示。

货已交付,款却未到,在这样的情况下,美味公司找到我希望发送一封“律师函”给对方,催促其尽快履行付款义务。

包装盒内发霉究竟谁的责任

在发函前,我依照规定向美味公司仔细了解、核实了其与有利公司签约及履约的情况。经过详细了解,我得知双方沟通一直良好,但在2012年中秋节前发生了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后,和谐共赢的局面被打破了。

原来在2012年8月中旬,有利公司还委托第三方制作了6000余个月饼包装盒,但是因为场地限制,有利公司商请美味公司出借仓库存放该批包装盒。

出于合作关系,美味公司也欣然同意。在包装盒送到后,美味公司员工还帮忙核对了数量,并存放在食品仓库里。

9月中旬,美味公司员工将其生产的真空包装月饼放入包装盒,并按照有利公司指定,将包装后的1000余盒月饼礼盒送到客户嘉嘉公司处。

谁都没有想到,这批送抵嘉嘉公司的月饼出了问题。当嘉嘉公司把月饼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后,一位员工当场发现月饼包装盒内部有霉变。

这一发现犹如一石惊起千重浪,公司员工纷纷检查起自己领到的月饼来,陆续又发现了不少内部发霉的包装盒。

最后经过统计,共有二十几盒月饼的包装盒发霉。

月饼包装盒发霉,嘉嘉公司当然要求换货。在沟通后,美味公司直接为嘉嘉公司调了货,并将此事立即通知了有利公司。

得知此消息,有利公司和包装盒制作方都立即赶到美味公司,三方最后清点出2000余个内部发霉的包装盒并加以处理。

此后,有利公司与美味公司再未就包装盒发霉事件进行过任何协商和后续处理,30余万元月饼加工款的交付也就此没了下文。

不退货不给钱损失由谁“买单”

基于美味公司的委托,我最终向有利公司发出了律师函。

有利公司在收到函件后的第三天,向美味公司账户支付了十余万款项,但离约定的款项缺口还有18万余元。

在收到有利公司支付的十余万款项的同时,美味公司也收到来自有利公司的一封律师函。

有利公司认为,由于美味公司没有尽到合同项下的保管义务,导致包装盒发霉,应承担有利公司600余盒月饼因包装盒霉变遭受消费者退货而无法销售的损失,总计18万余元。

这封律师函无疑发出了信号:有利公司扣下18万余元货款,再无付款的意图。而美味公司也只能通过诉讼来追讨剩余的18万元货款了。

美味公司于是委托我提起诉讼,要求有利公司支付这笔剩余的货款及相应的利息。

已经确认收了货,可是既不退货又不给钱,这实在没道理。

在我的建议下,美味公司首先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依法申请了诉讼保全,冻结有利公司账户内19万余元的款项,这样就能保证一旦赢了官司能顺利拿到钱。

另外根据我的分析,有利公司很可能会提起诉讼来追究美味公司的责任,对此我们必须早做准备。

那么,美味公司对于那批月饼包装盒究竟有没有保管义务?保管义务的产生是《月饼订购合同》项下的附随义务,还是基于双方的另行约定?包装盒出现霉变究竟是不是由于美味公司保管不当所致?美味公司在包装月饼前有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有利公司要求赔偿相关损失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是否充分?

对这一系列问题的思考也随之接踵而来,虽然耗费心力,但这些环环相扣的思考最终没有白费,因为没过多久,美味公司果然接到了有利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的起诉。

理清答辩思路陪同清点库存

经过查阅大量资料,在反复研究下,我基本上理清了这起索赔案件的思路:

第一,有利公司在请求美味公司接收包装盒时,从未提出存储要求,美味公司按照正常条件进行存储,已尽到合理的保管义务,且美味公司对包装盒不承担任何质量瑕疵担保义务;

第二,有利公司要求损失赔偿的依据不足,这又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他们无法证明月饼盒子发霉是由于保管不当所致;其二,他们无法证明600余盒库存月饼是由于包装盒发霉而被退货,还是由于市场原因销售不畅。

法院在审理该起案件的过程中非常谨慎。为了查明有利公司库存月饼的准确数量,法院要求双方共同到有利公司的仓库清点月饼礼盒。

在陪同美味公司清点过程中,我还发现两个情况:

一是库存的月饼礼盒数量与有利公司起诉数量有几十盒差额;

二是月饼礼盒内外未见任何霉变状况,与有利公司代理人当庭所述霉变严重的情况不符。我将该情况书面汇报法庭后,法庭即通知双方到庭。

法院七次开庭认定举证不力

对于礼盒上已经没有霉变的原因,有利公司代理人解释说:库存的月饼包装盒已经加以清洗,但考虑到即便清洗也事关食品安全大事,所以决定将部分发霉严重的600余盒月饼停止销售。

对此,我认为这一说法和其之前庭审中坚称的说法有严重矛盾,因为有利公司之前一直称600盒月饼系发霉严重才遭嘉嘉公司退货。

为此,法官也再三与有利公司确认剩余600盒月饼的真实原因。有利公司代理人则称,这600盒月饼由嘉嘉公司退货后再未对外销售。

可是这一说法也明显站不住脚,因为嘉嘉公司只进行过一次退货,由美味公司在退货当天处理完毕,之后也未产生过任何退换货事件。如果有退换货,依照正常程序,有利公司应立即通知美味公司。而在美味公司并不知情的情况下,600盒月饼“被退货”不符合常理。

双方再次将争议焦点集中到600盒月饼库存如何产生、导致库存原因是哪一方责任上。

法院为了查明事实,作出准确判决,前后进行了七次开庭和谈话。

经过举证、事实调查等程序后,法院总结案件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

第一,月饼盒霉变是否是美味公司保管不当所致;

第二,美味公司在包装月饼礼盒时是否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第三,有利公司提出损失赔偿的依据是否充足。

在经过法庭上的反复辩论后,法院最终认定:包装盒出现霉变无法证明是由于美味公司保管不当造成的,有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但美味公司在包装时未能及时发现月饼盒的霉变,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酌情承担有利公司交通费损失的一半责任近400元,有利公司其他诉请不予支持。

最后经法院调解,有利公司承诺尽快支付货款,我方也表示可以放弃部分利息,遂与有利公司达成调解。

合同细化约定有利解决纠纷

案件虽已结束,对于月饼的加工方和委托加工方,仍具有意义。

食品安全无小事,各方在签约过程中,对月饼检验、包装盒检验以及其他相关食品质量问题,应该作出非常详细的约定,并严格依照《合同法》和双方合约履行义务、行使权利。一旦发生相关质量问题的争议,建议将发生质量问题的月饼及包装盒取样送检、留存证据。

同时也提醒消费者,月饼作为季节性食品,其保质期均不长,一般在几天到几十天不等,并且存储温度、湿度等条件也决定了月饼的保存时间。消费者在购买的时候务必要仔细检查三个方面,一是是否在保质期;二是月饼盒包装内外是否有受潮、发霉、变质的情况;三是吃月饼的时候,建议将月饼切开,观察月饼内部有无变质、发霉的情况。

如发现有上述三种情况之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消费者可选择向销售商家或生产厂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销售方和生产方均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消费者也可选择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文中公司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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