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胡蝶飞
本报讯 办理涉老犯罪案件,检察机关直接委托人民调解有了操作规范。重阳节当天,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与静安区司法局签署《关于涉老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委托人民调解的实施意见》,率先探索形成常态化机制,多维度保障涉案老年人权利。
“在涉老犯罪案件中,尤其伤害类案件中,调解需求很高,但调解难度却相对比较大。”静安检察院第一检察部老年人犯罪检察官办案组主办检察官马烨雯告诉记者,今年年初,办案团队在办案和调研中梳理发现,当前,老年人犯罪案件轻罪轻刑居多且案由相对集中。据统计,近两年犯故意伤害罪人数在老年人犯罪总人数中排前三,且多为家庭邻里纠纷引起,但案件双方达成和解比例并不高,和解在涉老检察中应用的范围和效果尚有进一步拓展空间。
然而,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自行委托人民调解的通道并不通畅,对于有调解可能的案件,往往需要多次书面通过公安机关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为此,静安检察院率先探索在办理涉老案件中,由检察机关直接委托专业的人民调解。今年9月,静安检察院与该区司法局在探索试点基础上,启动制定《实施意见》,昨天上午正式定稿会签,并发布实施。
记者注意到, 《实施意见》共20条,对检察机关委托人民调解的实施规范、调解案件范围、多部门协作联动机制等予以明确规定。老年人检察办案团队配备多名不同部门机动人员,强化跨部门、跨条线联动协作,全面保障涉案老年人权利。根据《实施意见》,有雇凶伤人、携带凶器伤害他人及其他恶性犯罪致人轻伤以上的;造成公共利益损害等六种情形不宜委托人民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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