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谢钱钱
本报讯 最近,嘉定区人民法院公开了一起“抱团养老合作破裂”的案例,将抱团养老这一模式,再次引发关注。
在报纸上看到“合作养老”的征询启示后,80多岁的上海独居老人周先生,与80岁的赵女士过起“共同居住、合作养老”的同居生活,两人“既非夫妻,也非雇佣”,然而这段关系最终以“散伙”收场。两人还因为对理财款20万元的权属产生争议走上诉讼维权之路。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李俊告诉记者,“抱团养老”这一养老模式在国外已有几十年历史,在我国实践仍尚浅。“我国主要以机构养老、家庭养老、社区养老三种养老模式为主,在法律层面上有着稳定的基础。但‘抱团养老’没有任何契约关系,一旦出现经济利益冲突、人身安全等问题时则容易引发纠纷。”
上海市杨浦公证处副主任、中国公证协会公证文化建设和宣传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蔡煜告诉记者,其在公证服务工作中也接待过不少咨询“抱团养老”事宜的市民。目前,因为《民法典》以及其他法律并未对“同居”式养老作出具体规定。从公证角度来讲,能否可以对这一类咨询办理公证、办理什么公证,申请公证时需要哪些条件等,在养老方式逐渐多样化的今天,需要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进一步研究,进而形成规范操作指引。最后他表示,“抱团养老”虽引发人们的向往,但仍需尽快完善法律加以规范。
李俊教授表示,如果要选择“抱团养老”的模式,首先,要明晰“同居”老人间的权责关系,其次,即便在老人意思自治的情况下,也需要让子女明确知道父母在尝试一种有一定风险的养老模式,以避免或减少今后可能产生的纠纷。除此之外,“抱团养老”还需要完善的社会服务体系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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