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昨天,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档案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条例》首创“红色档案的保护利用”专章,同时强调档案信息化建设,明确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阎锐介绍,《条例》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颁布施行以来,全国范围内第一部全面修订完成的关于档案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明确市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档案工作,负责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市、区档案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同时,明确了城乡社区档案工作要求以及单位档案机构、本市国家档案馆和其他档案馆的职责,强化了档案人才培养工作。
《条例》还明确了档案开放及审核要求,创新档案利用服务形式,与“一网通办”平台对接,提供线上档案查询利用服务;明确单位和个人利用档案要求,维护档案利用和公布活动中相关主体的权利;明确档案原件保护要求,以及政府信息的送交与查阅规定;推动长三角档案利用服务合作,推进区域档案利用服务便利化。
为了更好地发挥红色档案弘扬红色文化、传承红色基因的独特作用,并与本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相衔接,《条例》首创“红色档案的保护利用”专章:一是明确红色档案的概念和保护利用的基本要求;二是开展红色档案调查与认定,加强发掘、整理、研究工作,制定分级保护与抢救保护措施;三是鼓励和支持利用红色档案开展主题教育活动,编辑出版红色档案史料;四是适时公布红色档案,推动红色档案保护利用的交流合作。
随着“一网通办”、城市数字化转型等工作的深入推进,对档案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此,《条例》对档案馆和单位的档案信息化建设提出明确要求;明确电子档案管理和移交要求;明确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对纳入“一网通办”平台的事项,在办理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档案实行“单套制”管理;同时加强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工作和数字档案馆(室)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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