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康烨
各种形式的“套路辩”,更多地是辩给当事人、委托人看的,在内行看来满是“套路”。
作为刑辩律师必须守住自己的职业底线,敢于辩护、善于辩护。
在刑事辩护中,有一种可以称作是“套路辩”。
所谓“套路辩”,就是在辩护中尽说些陈词滥调,让人听得耳朵生茧。比如,言必称被告人是初犯、偶犯,或者打感情牌:被告人上有老下有小,家有八十多岁的老母、嗷嗷待哺的婴儿……
法庭是一个以理服人的地方,初犯、偶犯、上有老下有小的犯罪嫌疑人多如牛毛,想用这种套路化的辩护词获得无罪或者罪轻的结果,显然缺乏说服力。最后的结果,大概率就是事倍功半、徒劳无功。
还有的律师学习国外的辩护手法,动辄指出“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然而, “合理怀疑”不是说有就有的,它需要重构一套事实,另起证据的炉灶,使法官内心确信有之,不然就是花架子,同样可以说是“套路辩”。
有些律师的辩护仅仅着眼于细枝未节,不触及根本,对结果产生不了实质性影响,也是一种“套路辩”。
总之,各种形式的“套路辩”,更多地是辩给当事人、委托人看的,在内行看来满是“套路”。
那么问题来了,怎样才能跳出“套路辩”的窠臼呢?同行朱明勇律师曾提出,一靠研磨,像太极推手一样反复推演;二靠悟性,只待灵光乍现的一瞬。
概言之,就是“独立思考、发散思维”。
独立思考的能力,是一名刑辩律师所必须具备的素养。
在朱明勇律师曾经办理一起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里,涉案物品甲苯的数量多达两万多吨,表面来看,这起案件已经没有什么辩护空间了。但是如果刑辩律师具备独立思考能力,从案件背景着手去分析,就会发现作为当事人的民营化工企业,它的经营许可范围中包括类似的化学物品。而且该企业是把甲苯作为添加剂销售给石化公司,用来加入石油中,属于正常生产生活用途,一没有危害性,二有检察机关内部座谈会纪要,对此种情形不作为犯罪处理。
辩护找准了方向,检察机关却又变更起诉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因为企业在销售时是以“芳烃”为名开票的。
根据基本的化学知识,芳烃是甲苯的种概念,为了将专业问题口语化,朱明勇律师打了一个比方:说好卖的是水果,实际卖的是苹果,能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售假吗?道理不言自明。
这起案件经过一波三折,最后又被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起诉。
再比如,我们曾办理的一起非法采矿案,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开挖、外销原煤矿遗留下的煤矸石属于非法采矿,但是经过查询相关法律文件和国家标准,我们认为:
首先,煤矸石不同于煤,一个灰分大于50%,一个灰分小于50%,不是同一种物质;其次,煤矸石属于固体废物,不是矿产品;更重要的是,原煤矿遗留的煤矸石的物权属于原采矿权人,物权具有绝对性、永续性,不会因时间失去,当事人具有合法处分权利,不应被认定为非法采矿罪。
从上述案件可以看出,作为刑辩律师,不但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还需要涉猎社会学、心理学、生物学、化学等法学之外的专业。
换句话说,就是要善于从其他学科汲取养分,为“颠覆式辩护”注入动能。
同时,刑辩律师还应当具有较高的悟性以及敏锐的洞察力,善于凭借社会阅历以及生活常识去发现线索,寻找辩护的突破点。
从这个角度来看,刑辩律师或许应该像新闻记者那样,成为“一专多能”的杂家,并且要乐于向专家咨询。
比如在办理故意伤害案件时,需要就伤情咨询法医专家、就现场咨询痕迹专家;办理操纵证券市场类案件时,需要就交易和波动异常的关系求教于金融专家;办理涉及危险物质案件时,需要就化学问题求教化工专家……
刑辩律师还要敢为,只要是在法律赋予的权利范围内,就没有什么可担心的。
总之,作为刑辩律师必须守住自己的职业底线,敢于辩护、善于辩护。有句话说得好:最怕碌碌无为,还安慰自己说平凡可贵。无论从事什么行业和职业,都应该把成为顶尖的1%作为追求。
刑辩律师,同样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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