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法治庭审

新买的房子要装电梯,我竟不知?

能起诉撤销小区业委会加装电梯的决定吗?

本文字数:1565

□见习记者  陈友敏

通讯员  施迪

本报讯  随着加装电梯项目落实的不断增多,相关纠纷引发的诉讼也逐渐显现。近期,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与加装电梯有关的业主撤销权纠纷案。

原告陈先生于2020年9月购买了上海市普陀区某小区的201栋107室房屋。同年11月,他获悉201栋楼要加装电梯。但陈先生在购置房屋时,并不知晓原业主杨某已同意加装电梯。陈先生诉诸法院,请求撤销被告某小区业委会加装电梯的决定。

经法庭审理查明,双反存在四大争议焦点,原告是否有权行使业主撤销权?加装电梯的决定是否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加装电梯的决定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加装电梯未经规划审批许可,一定属于违章建筑吗?

法院认为,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而享有自治管理的权利,而业主撤销权设立的目的在于,纠正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时的违法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该项权利赋予的对象是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而所有权取得的方式包括受让取得。原告陈先生已受让取得房屋产权,取得业主资格,并同时获得包括业主撤销权在内的各项业主专属权利。

原业主通过在先签署“同意加装电梯协议”,协议内容仅对原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要注意的是,该协议并不存在设立地役权的法律效果,亦未形成对物权行使的其他限制,即该约束仅及于人,而未及于物。因此,一旦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变更,原告陈先生即依法获得完整物权,并不因房屋受让行为而承担原业主先前签署“同意加装电梯协议”的约束。且签署加装电梯的协议及业主大会的决定均发生在原告陈先生取得所有权之前,故原告至少可于取得所有权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而截至该案受理时,除斥期间并未届满。因此,原告陈先生有权行使业主撤销权。

此外,涉案加装电梯的设计图中并未显示将占用或侵害原告所享有的专有部分。而目前电梯加装尚未完成,施工过程中以及竣工运行后,纵有不便之处,依据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原告亦应给予一定程度的容忍。而原告所述住所安宁和住宅隐私受到的影响,并无证据证明确已发生。因此,法院对原告主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加装电梯后是否影响消防安全的问题,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高层民用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对于高层住宅建筑可沿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该案小区并非高层民用建筑,无需设置环形消防车道,虽然在加装电梯后面向西北方向的长边距离河道不足4米,但仍有另一侧的长边临近小区道路可供消防车辆通行。因此,对原告所持加装电梯后影响消防安全的意见,法院认为亦缺乏依据不予采纳。

至于加装电梯的决定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的问题,经审理查明,该小区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业主大会可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由专人送达表决票,业主在规定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已表决的多数票意见。该规则内容符合业主自治管理的基本原则,于法不悖。被告某小区业委会在就加装电梯事项进行表决的过程中,依照上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程序规定进行。因此,对加装电梯的决定已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

原告提出的,加装电梯未经规划审批许可,属于违章建筑的主张。法院认为依据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制定并于2020年8月2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附属设施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业主行使撤销权应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犯业主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为依据,至于决定所涉内容在实施的过程中应否进行行政审批,并非决定应予撤销的理由。因此,原告相应的意见,法院亦不予采纳。

据此,原告陈先生请求撤销加装电梯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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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8新买的房子要装电梯,我竟不知? 2021-11-09 2 2021年11月0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