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法苑周刊

“夫妻档”经营公司 一方名义借款夫妻共同担责

本文字数:694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判令黄某、白某夫妻与某建设公司一道共同返还原告赵某借款本金640万元及逾期利息。

经审理查明,黄某和白某系夫妻关系。某建设公司由黄某和白某共同经营,两人均是公司股东。被告黄某、某建设公司因公司周转需要,于2017年陆续向原告赵某借款并出具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借条四张,具体为:2017年2月28日,借款150万元;2017年3月6日,借款50万元;2017年3月27日,借款200万元;2017年11月28日,借款320万元。上述借款合计720万元。之后,经过双方对账,截止2020年3月1日,黄某、某建设公司尚欠本金640万元。因黄某、某建设公司未按约还款,原告赵某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黄某、某建设公司及白某共同返还借款本金64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有相应的银行转账凭证、对账单、还款凭证相佐证,双方借贷关系真实有效。案涉主要争议焦点为被告白某是否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综上,案涉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白某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王睿卿整理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法苑周刊 B01“夫妻档”经营公司 一方名义借款夫妻共同担责 2021-11-10 2 2021年11月1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