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陈友敏 通讯员 罗宇驰
本报讯 张老一直与儿子阿辉共同生活,在罹患认知症后,住进了养老院,女儿阿英及阿芳认为儿子阿辉照顾不周,还有侵占老人财产的行为,遂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指定其为监护人。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监护争议案,通过明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申请人报告财产清单、以判决形式明确监护人履职报告的司法认定路径三项创新,为监护争议案件审理提供了可复制的探索经验。
申请人阿英认为,被监护人已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监护人之子阿辉在之前管理被监护人财产时,有侵占老人存款及拆迁利益的行为,公开财产管理方面也存在不足,也有怠于及时送治老人的行为。另一个姐妹阿芳居住地址较远,无法及时行使监护职责。故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指定其为监护人。
申请人阿辉辩称,被监护人一直与其共同生活居住,罹患认知症后才入住养老院,住院期间亦主要由其照顾,所以自己更适合担任监护人。老人存款系用于购买靶向药,拆迁房屋为老人个人财产,故阿辉不存在侵占老人财产的情况。阿英目前正与村委会围绕拆迁利益进行诉讼,被监护人在该案中为第三人,阿英与被监护人之间存在重大利害冲突。阿芳居住地址较远,且无私家车,无法有效应对紧急状况。故向法院申请指定其为监护人。
申请人阿芳表示,在共同生活居住期间,被监护人就与阿辉存在矛盾。被监护人住院后也主要由申请人阿芳及阿英进行照顾。被监护人的病情曾突然恶化需要抢救,但阿辉拒绝及时转院,在阿英与阿辉之子办理转院后才出现。为了保护被监护人利益,故向法院申请指定其为监护人,同时表示同意由申请人阿英担任监护人。
针对申请人之间反映的侵占财产以及公开信息不足的问题,嘉定区法院在查明被监护人财产一直由其子阿辉进行管理后,承办人员要求阿辉向法院报告被监护人财产清单。引导各申请人同意接受其他近亲属的监督:制作收入支出账目并定期公示,将公示及接受监督作为判决主文确定的义务。
嘉定区法院认为,由于被监护人不存在已有的真实意愿且丧失了表达意愿的能力,故法院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在申请人中进行指定。
阿辉针对其他申请人的疑虑对之前管理被监护人财产的情况进行了相应解释,尚属合理。阿英依法主张其在动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利益,尚不能认定为存在重大利益冲突,故不对阿英、阿辉进行排除。结合交通条件、照顾现状及惯例,指定阿辉作为监护人,将有利于被监护人维持其生活状态,不致因监护计划的改变而造成不便。故判决指定阿辉担任监护人;监护人阿辉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阿英、阿芳公示上一月度的被监护人财产管理及人身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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