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正常行走却被弹飞 遭遇离奇死亡

复杂交通事故背后 法院厘清各方责任

本文字数:1475

□法治报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马晨贵  陈淋清

正常行走的路人突然“飞”了起来,遭遇奇祸死亡,多名被告却均称无责,事情的真相究竟如何?近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行人离奇死亡案件,法院最终厘清各方责任,酌定各方担责比例。

路人离奇身亡

监控显示事有蹊跷

2019年12月9日18时左右,李先生被发现躺在闵行区朱建路的绿化带中,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原本责任清晰的交通事故,监控却显示出背后的不简单。

原来,当天11时49分,重型货车(“前车”)司机周某驾车途经闵行区联友路朱建路路口时,该车超高装载的水泥预制板将路中的架空线刮落。14时39分,驾驶小型客车(“后车”)司机叶某驾车途经时,车轮将掉落在地上的架空线卷入车底,拉扯力致车辆横移、架空线突然绷紧,将在路边正常行走的李先生弹飞至电线杆上后坠地死亡。由于事故发生在道路中央,众人并未第一时间留意到李先生,直到事故发生3小时后,李先生才被人发现倒在道路旁的绿化带中。

交警部门梳理案发轨迹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重型货车超高且无主电缆线架设过低。事故发生后,李先生的家属将“前车”司机周某及其所属单位、  “后车”司机叶某、两辆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某电信公司以及路管所等七方列为被告,要求各被告赔偿各项损失约190万元。

庭审中,被告周某辩称,其系被告某运输公司的驾驶员,事发时正在履行职务行为,故相应事故责任应当由某运输公司承担。

“后车”司机叶某辩称,无主电缆是因“前车”司机周某驾驶车辆挂落到地面,周某没有及时处理导致叶某驾驶的车辆卷到电缆发生事故。事故发生时其系正常行驶,没有违规操作,事发后下车查看,也没有发现李先生死亡的情况,便开车离开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本身也是受害者。

法院厘清各方责任

酌定担责比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发的两起事故虽然发生于不同时间段,但事故共同造成了李先生的死亡,故应该将两起事故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

法院认为,事件的最初起因一目了然,周某驾驶的“前车”因超高挂落了“无主电缆”,其显然有重大过错。而“无主电缆”虽然无法确认其所有权人,但架设无主电缆的一侧电线杆属某电信公司所有,某电信公司作为电线杆的管理人,应对其所有的设施设备尽管理职责,无主电缆架设过低,故某电信公司也有一定过错。而“后车”将掉落在地上的“无主电缆”卷入车底,拉扯力致车辆横移、架空线突然紧绷致李先生死亡,法院认为叶某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具有谨慎驾驶的义务,其在驾驶涉案车辆时应当与前车保持车距、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叶某称其未注意路面上的电线才发生了事故,系叶某作为驾驶员对路面观察的疏忽大意,故其对李先生的死亡也有过错。从周某驾驶“前车”挂断“无主电缆”至发生李先生死亡的事故间隔不到3个小时,根据查明的事实,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路管所存在接到通知但没有及时到场处理的情况,故路管所对李先生的死亡无过错。死者李先生事发时正常行走,无过错。

据此,法院根据过错方过错大小、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酌定本案的赔偿责任由“前车”司机所在的运输公司承担60%(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优先赔付,不足部分由某运输公司承担),由某电信公司承担30%,由叶某承担10%(由叶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优先赔付,不足部分由叶某承担)。一审法院宣判后,被告运输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以运输公司应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有异议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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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7正常行走却被弹飞 遭遇离奇死亡 2021-11-17 2 2021年11月17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