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翟梦丽 通讯员 谢兰
本报讯 在跟团旅游中不慎受伤,旅行社是否担责?徐女士就碰到了这样的倒霉事,跟团旅游乘船摔倒骨折,将旅行社告上法庭。日前,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2019年6月,徐女士在某旅游线上平台购买了某旅行社“海岛游”旅游产品,支付价款后,按期开始了旅行。在某日前往海岛的行程中,徐某随旅游团其他成员一起乘船前往。上船后,游船开动前,因海浪涌动,徐某站立不稳摔倒。当日,导游为徐某涂了药油,并询问伤情;后徐某继续乘船至目标海岛。随后两日,徐某仍按既定行程参加活动。其间,徐某诉称不适,导游陪同徐某至医院就医。
回沪后,徐某前往医院治疗,确诊骨折,产生医疗费若干。徐某认为旅行社未对旅游产品进行风险提示,所提供的服务也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自己受伤后也未尽救助义务,使自己遭受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故将该旅行社诉至长宁法院,要求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徐某当时乘坐的系普通观光船只,为当地一种普通交通工具,并非快艇、快船等具有风险性的旅游项目;且船舶系停靠状态,尚未开动,因海边海浪涌动引起船体晃动,徐某站立不稳摔倒受伤。法院认为,海边有海浪涌动系正常现象,徐某作为成年人应该能够观察到现场情形并加以注意。而且,旅游产品的产品确认单内有多份“安全提示”文件,告知了安全注意事项;在徐某受伤后,旅行社导游为原告涂了药油,陪同徐某就医并垫付了医疗费,将病历等交给徐某带回上海。
参加跟团游并不是进了保险箱,旅行者对自身的旅行安全也应当有适当的注意义务——认为“只要在旅途中受到损害,旅行社就一定有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本案中,旅行的整个过程旅行社采取了积极措施,尽到了事前提醒及事后救助的义务,并无违约。徐某未能证明旅行社存在过错,故旅行社对徐某的受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徐某的诉讼请求。徐某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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