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康烨
《禁止不正当交往意见》给检律关系定了“矩”,而“亲”不逾矩中的“亲”,我认为不仅是亲密的“亲”,还是亲切的“亲”。检察官要能意识到,律师虽然在刑事诉讼中代理被追诉一方,但本质上是讲法律的,律师辩护是保障依法治国制度设计中的重要一环。只要在这个“矩”的范围内,检律之间依法、讲法,这样的“亲”就不会犯错误。
近日“两高一部”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 (以下简称《禁止不正当交往意见》),这对于全面加强法官、检察官与律师队伍建设,构建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亲”“清”关系,共同维护司法廉洁和司法公正,更好地肩负起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职责使命,具有重要意义。
上述意见出台后,检察官协会、律师协会也联合发出倡议,其中提到检律关系应当“亲”不逾矩、 “清”不远疏,对此作为律师我是深表认同的。
如何建立“亲”不逾矩、“清”不远疏的职业伦理关系?
我认为,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是主导的一方,而律师则是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一方,律师毫无疑问需要向检察机关表达意见。
因此,如果过度强调“亲”不逾矩,难免矫枉过正,可能就无法做到“清”不远疏。
《禁止不正当交往意见》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列举了7种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从现实情况来看,不正当交往无疑是极少数情况,从整体来看,律师是一群有职业理想、有担当的法律人,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所以,检察机关不要怕与律师接触,“君之所以明者,兼听也;其所以暗者,偏信也”。只有检律双方充分就事实和法律交换意见,才能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禁止不正当交往意见》给检律关系定了“矩”,而“亲”不逾矩中的“亲”,我认为不仅是亲密的“亲”,还是亲切的“亲”。检察官要能意识到,律师虽然在刑事诉讼中代理被追诉一方,但本质上是讲法律的,律师辩护是保障依法治国制度设计中的重要一环。只要在这个“矩”的范围内,检律之间依法、讲法,这样的“亲”就不会犯错误。
而从“清”不远疏来看。实践中,检律之间总有一点疏离感,举例来说,不少检察机关对于律师阅卷,凡涉及电子数据或是视听资料的就不愿提供,或者只可当场阅看。这种对于律师的防范和担心,我认为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因为既然律师有阅卷权,就表明律师有权获得相关证据,没有必要限制获得证据的种类。但凡律师都清楚,泄露证据是要承担相应后果的。
所以, “清”不远疏中的,“清”可能更容易做到,但要“不远疏”,恐怕还得下功夫。
在《禁止不正当交往意见》中,也是提倡正当接触交往的。意见第12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持续推动审判流程公开和检务公开,落实听取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制度,完善便利律师参与诉讼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权力设租寻租和不正当接触交往空间。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正当沟通交流机制。完善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制度。
在今年全国检律联席会商会议中,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熊选国也介绍了构建检律关系的制度设计。
作为律师,期待在相关意见的规范下,检律关系能够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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