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维权周刊

宠物店歇业搬迁退款要收手续费

本文字数:1665

(长按二维码可进入微信“法律服务”专属频道)

投诉人:王女士

投诉时间:2021年11月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名目繁多的预付款消费逐渐成为新的消费模式,“预付式消费”在宠物美容、教育培训、健身、美容美发等行业被广泛使用,然而由此引发的预付卡消费纠纷也逐年攀升。

消费者王女士去年9月在某宠物店以预付费形式充值办理了一张消费卡,最近经营者通知王女士店铺即将歇业,可能迁往别处营业,并向王女士提出可以转合作店铺继续提供服务,或者迁店后继续提供服务。

王女士认为宠物店即将迁往的地址较远,要求退卡退款。经营者同意王女士退卡要求,但要收取30%手续费作为违约金。王女士无法接受经营者退卡方案,认为宠物店搬迁导致其无法继续消费,并非其主动解除服务合约,不应产生违约金,要求退还剩余金额。由于多次与经营者沟通无果,王女士无奈选择向浦东新区消保委寻求帮助。

◆记者连线

接诉后,浦东新区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与经营者取得联系,负责人郑女士表示店内所有预付卡办理时都签订服务合同,合同内关于消费者退卡有条款约定“消费者需支付30%手续费”,因迁店引起的退卡投诉由总公司全权负责,门店只能上报等待总部回复,王女士的投诉也已上报给总公司,目前总公司给出的信息还是需要收取30%手续费,无法满足王女士退卡要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于服务合同的专属性特征较明显,双方建立服务合同关系时约定的服务场所、设施条件、服务人员等因素均会影响服务质量及消费者的服务体验感受。消保委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经营者搬离原址,就属于服务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在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王女士完全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服务费。

至于经营者提到的退卡约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本案中该条款也是属于典型的利用格式条款排除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加重消费者的责任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预付式消费品类繁多,在日常消费活动中大量存在,随之而来侵权行为也是形态多样。在预付式消费领域,索赔难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热点和难点,有关纠纷和案例的核心是违反服务合同、未按约定提供服务。对此,若经营者擅自变更服务地点或服务设施,导致消费者服务体验明显下降或接受服务的难度提高,致使服务质量与原服务水平相差甚远,消费者应拿起法律武器,向维权部门反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玮律师分析认为,消费者退卡系因宠物店单方提出要变更服务地点所致,故消费者有权要求宠物店退还未消费部分的预付款,并可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就消费者王女士的遭遇而言,宠物店歇业是王女士要求退卡的正当事由,而宠物店以合同约定为由收取30%手续费的做法并不合理。”金玮律师表示,就《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而言,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合同,但现系宠物店擅自歇业并提出要变更服务地点,因此王女士有权拒绝变更合同,可在宠物店无法继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情形下,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宠物店退还未消费部分的预付款。

同时,金玮律师也表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据此,宠物店也应当向消费者王女士退还未消费部分的预付款。

此外,金玮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消费时,一定要仔细阅读预付卡使用须知并做到“心中有数”,且要尽可能降低预付费金额与缩短预付费周期,少量充值或不充值都是有效的“避坑”方式。

记者  金勇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维权周刊 B01宠物店歇业搬迁退款要收手续费 2021-11-30 2 2021年11月3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