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基层调解

曾经的继母子,遗产该怎么分?

法官情法理融合化解一起复杂遗产继承纠纷

本文字数:1666

□法治报记者  胡蝶飞

法治报通讯员  吴远麒  郁癑

有人认为,携手相伴的爱人从青春到古稀,无疑是最亲近的伴侣;有人认为,子女传承了自己的基因,流淌着相似的血液,彼此间拥有最天然的亲密关系。观点存在碰撞,但背后投射的都是人对于亲情和家庭的无限眷恋。

那么,当这种“左右为难”的情境遇上法律层面的继承问题,应该如何判定遗产的归属呢?近日,虹口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官通过释法明理,最终调解结案。

父亲去世遗产怎么分

小王的记忆里,父母的婚姻关系维持了二十多年。2000年,不堪长期的生活琐事争吵,一纸离婚协议后父亲王先生选择将房屋等财产留给妻子,自己带着小王搬出家门。离婚后不久,父亲遇到同样离婚的刘女士,开启了第二段婚姻生活。可惜的是,这段婚姻的维系时间也并不长。五年后,父亲与第二任妻子再次选择协议离婚。不同的是,这次的离婚协议中,明确了双方并不存在共同财产。离婚后,刘女士搬出了和王先生婚内购置的婚房。而父亲王先生也并未再娶,直到2012年离世。

小王认为,父亲与刘女士购置的这套房屋当年由父亲全额出资,之后自己和父亲都长期居住在此。第二段婚姻里,父亲和刘女士并未再育,这套房屋作为遗产理应归属自己。

王先生前妻刘女士对此并不同意,她表示,房屋购置是前夫出资,但装修和布置却是自己出资参与。刘女士还拿出了一份尘封已久的协议。这份由前夫王先生离世前写下的遗嘱,上面清晰载明若自己离世,名下房屋由刘女士与儿子小王协商处理:在和平协商的基础上由刘女士分给小王一部分;若双方协商不成,则由刘女士继承。

刘女士称,前夫王先生之所以留下这份“遗嘱”,是赠与自己的“保障”。即使小王是王先生的独生子,但自己与王先生相互扶持,相伴数载,情分并不逊于小王。

扶养关系如何来认定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诉讼中,突然加入了第三人——刘女士第一段婚姻中所育之子小刘。他回忆,在母亲与王先生的五年婚姻关系中,自己从未成年到成年,也与继父度过了不算短暂的一段时光,实质上已经和王先生构成了继父母与子女间的扶养关系,作为继子,自己也应享有继承权。

小刘言明,若按照继父的意愿,房屋最终归属于母亲刘女士,自己于情于理不与母亲相争;若仅依据小王的“血缘”之说,将房屋归属他人而不考虑母亲的付出和感受,那么自己也要主张相应的合法权利。

根据协议来看,起草时间为王先生离世前的2012年。距离小王与刘女士双方因为遗产发生争议的2018年已有不少年头。尽管协议一直被妥善保管,但这样的遗赠是否还有效呢?

亲情与法理如何平衡

为说服当事双方,法官结合现有证据多角度地进行释法明理。法官表示,第二段婚姻结束时,离婚协议中王先生和刘女士明确了双方无共同财产,且该房屋现登记在王先生个人名下,结合本案其他情况,应认定双方在财产分割中达成了房屋归属于王先生个人的意思表示。至于身份关系,王先生和刘女士婚姻关系仅存续五年,且结婚时继子小刘已近17岁,其已接近成年。双方之间难以认定形成了长期、稳定的扶养关系,小刘的继承权因此也难以认定。

针对遗嘱情况,王先生在2012年立下遗嘱,立遗嘱时王先生与刘女士已离婚,因此刘女士已非法定继承人,王先生的行为属于遗赠。如果刘女士要根据该遗嘱取得系争房屋产权,应依据《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但其在知晓遗嘱的情况下多年未予以主张,遗赠时效已过,应视作放弃受遗赠。

根据王先生所立遗嘱,其遗愿希望各方协商处理,保障各方利益。法院确认本案法定继承人只有小王一人的情况下,综合刘女士的出资、小王与刘女士双方家庭的经济情况等因素,最终组织双方达成了调解方案。

【法官说法】

继承诉讼在民事案件中较为常见,不仅遗产类型复杂、继承人员较多,而且案件当事人多数系亲属。家务事的审理更需要法官抽丝剥茧地理清家庭内部的纠纷。

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要努力做到情法理融合。法官应感同身受地理解当事人的想法,化解复杂情绪,将法律用浅显易懂的语言阐述,释明法律内涵。法官还应将伦理道德等内容融入说理中,唤回家庭亲情。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基层调解 B02曾经的继母子,遗产该怎么分? 2021-12-07 2 2021年12月0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