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邮政管理部门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改进监管机制,推进邮政业高质量发展,使我国形成了世界上发展最快、最具活力的寄递市场,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便利了人民生活。尤其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邮政业全力保障防疫物资和群众基本生活物资运递,赢得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但随着邮政业的迅猛发展,寄递安全防控难度也在加大,利用寄递渠道实施贩运毒品、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违法犯罪活动高发、多发。
本期“专家坐堂”通过以案释法,展示了检察机关积极支持、配合国家邮政局等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以此切实推动寄递安全问题治理,推动新时代邮政业高质量发展。
【案例一】
虚拟货币买卖毒品
利用快递完成交易
2020年6月至8月间,郭某明通过VPN“翻墙”使用境外软件,创建聊天群组并在该群组内发布贩卖毒品大麻的信息。购毒人员通过该群私信郭某明下单购买大麻,并以比特币、门罗币等数字货币向其支付毒资。被告人郭某明先后四次通过上述方式向傅某某等人贩卖大麻51.01克。另查,2020年7月31日、8月4日,被告人郭某明先后两次通过境外软件向他人购买毒品大麻,并约定以寄递方式交付。被告人李某君先后两次帮助他人将装有大麻的包裹通过快递邮寄到郭某明提供的收件地址。同年9月2日,公安民警在西安市碑林区某快递网点查获被告人李某君第二次邮寄快递包裹内的大麻99.03克。
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通过检索同类案件的判例,发现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决的某被告人也是通过同类软件向郭某明购买大麻。检察人员认为该判决认定的犯罪时间、犯罪手段和本案相似,极可能是被遗漏的郭某明贩卖毒品犯罪事实,故要求公安机关调取该案的案卷材料。经审查发现,该判决书中涉及的账户名、头像均和本案被告人郭某明一致。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被告人郭某明进行提审,其对该起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检察机关及时追诉了该起遗漏的犯罪事实。
2020年12月10日,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郭某明、李某君提起公诉。2021年2月26日,瑞安市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判处被告人李某君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近年来,大麻滥用和网络毒品犯罪呈上升趋势,特别是贩毒分子利用境外网络平台、“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便于隐匿身份、信息传播迅速、不受地域限制等特点,创建网络群组,使用“虚拟货币”结算,通过寄递渠道完成毒品交易,使案件办理难度加大。本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通过电子远程勘查提取电子数据,调取账户信息,破解作案手机,调取快递单,完善证据链条,及时追诉遗漏的犯罪事实,最终促使被告人认罪伏法,有力打击了新型网络毒品犯罪。
【案例二】
从业人员寄递毒品
快递公司单位犯罪
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17日间,苏某生明知韩某(另案处理)将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作为毒品邮寄给他人,在向韩某收取高于市场价的寄递费用后,先后7次将韩某更换包装箱后的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通过其经营的速递有限公司寄递到广西等地,共寄送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12箱(含磷酸可待因192.24克),获利2842元。
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某速递有限公司为一人独资企业,苏某生作为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对公司业务等运营事项具有决定权,为赚取高于市场价的寄递费用,在明知他人寄递毒品时,仍通过公司速递业务进行运输,符合单位犯罪要件,应当以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引导公安机关补充调取涉案单位的注册信息,向公司职员收集公司运营管理方面的证言,明确了该公司系一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苏某生对公司业务等运营事项具有决定权,犯罪获取的利益归属于公司,因此认定该公司涉嫌单位犯罪,检察机关对该公司依法进行刑事追诉。
2017年12月25日,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某速递有限公司、被告人苏某生涉嫌运输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18年7月24日,南靖县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单位某速递有限公司罚金三万元,被告人苏某生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快递从业人员参与寄递毒品案,反映出快递企业内部监督缺失、邮政管理部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引导侦查作用,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完善证据体系,有力破解毒品犯罪主观明知认定等难题,确保了案件质量。同时,强化监督意识,对于可能存在遗漏单位犯罪的问题,检察机关引导、督促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使犯罪得到及时追究。依法严厉惩治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涉嫌毒品犯罪案件,从源头上斩断寄递毒品非法渠道,有利于推动快递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助推企业合规经营,促进监管部门强化监管,切实维护寄递安全。
【案例三】
网上贩卖仿真枪支
完善证据严惩不贷
2016年11月,刘某通过网络认识被告人杨某帆,随后通过现金及转账方式在杨某帆处购买大量枪形物,后刘某、孙某以微信等网络方式联系交易,并通过某快递向全国各地寄递出售。2017年2月23日,山西省孝义市某快递在检验快递包裹时,发现该包裹由陕西省周至县寄出,内有仿真枪。2017年2月24日,公安人员在陕西省周至县将孙某、刘某当场抓获,在孙某指认下现场缴获仿“柯尔特M 1911A1”式手枪1支。后刘某带领公安人员在位于周至县某村的门面房内查获仿“柯尔特M 1911A1”式手枪211支。同月28日,公安人员在陕西省西安市某货运处查获杨某帆从广东汕头发给刘某的38箱共456支仿“奥坡瑞特”式手枪。公安机关从查获的668支枪形物中随机抽取仿“柯尔特M 1911A1”式手枪24支、仿“奥坡瑞特”式手枪20支共计44支进行鉴定。经鉴定,送检的44支枪形物均被认定为枪支且以压缩气体作为发射能源。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及时派员介入,就事实认定、证据收集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对买卖枪支是否具有主观故意以及枪支鉴定等问题提出具体的取证建议。因案情重大,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就犯罪主观故意、枪支数量认定等问题多次组织县检察院、县公安局进行座谈,共同研判案情,确保了案件证据及时收集和证据体系的完善。
2018年8月30日,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孙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依法提起公诉。2019年1月28日,周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刘某、孙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八年,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六年。二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4月16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4月16日,周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帆涉嫌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依法提起公诉。2021年8月18日,周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杨某帆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系通过网络联络交易,并利用寄递渠道实施的跨省跨区域非法买卖枪支案件,社会危害严重。检察机关积极引导侦查取证,依法开展诉讼监督,切实在办案中发挥主导作用。认真落实普法责任,依托庭审以案释法,开展法治教育,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和动员效果。针对办案中发现社会管理问题,及时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寄递行业综合治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四】
微信展示野生动物制品
删除手机记录逃避打击
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间,陈某帅、蔡某等19人以牟利、药用、收藏等目的,通过微信网络平台展示、看货、询价,使用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进行资金结算,利用寄递渠道实施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行为共计30余次,涉案野生动物制品羚羊角900余根,象牙制品30余件4900余克,犀牛角制品7件160余克及其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若干,合计价值2600余万元。
本案系新型非法买卖野生动物制品犯罪,犯罪分子将野生动物制品图片等信息通过微信平台展示,与买家达成交易后直接将野生动物制品通过寄递方式邮寄给买家,并通过电子支付渠道收付货款,事后通过删除网络、手机记录,使用虚假电话、姓名投寄快递等方式逃避打击。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固定手机电子数据、快递信息、交易账单等客观证据,以及通过收集微信聊天记录、货款流转记录、微信平台展示物品和扣押物品特征比对等,夯实证据基础。针对主要犯罪嫌疑人陈某帅到案后拒绝认罪的情形,检察机关要求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同案犯供述及相关客观性证据,对其通讯工具等进行技术鉴定,促使其在强有力的证据体系面前自愿认罪。
2020年5月22日,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帅等人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制品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变更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2月1日,宁乡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陈某帅等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五个月拘役不等刑罚。被告人陈某帅等6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4月1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针对利用寄递渠道非法买卖野生动物制品犯罪证据固定难、全链条打击难的特点,检察机关积极引导侦查机关有针对性地收集、固定证据,构建了严密证据锁链,监督侦查机关通过关键案件线索逐层深挖犯罪,扩大了打击效果,为类案办理积累了宝贵经验。积极发挥社会管理职能,引导快递企业堵塞制度和人员管理漏洞,依法依规经营。同时,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和教育,引导群众全面自觉抵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消费,增强环境资源保护意识。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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