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前夫离婚多年,他已经重新建立了家庭。我们后来旧情复燃在外同居并生了一个孩子(现已8岁),孩子的户口是挂在我的名下。如今,前夫所有的房子正在进行拆迁,请问我的孩子是否有权分配拆迁款和安置房?罗女士
【解答】
罗女士,您好!据您所述的情况,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并且该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因此,您前夫作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获得征收补偿款及安置房屋,至于您与前夫的孩子能否分配到征收补偿款及安置房屋,则要依据征收时的政策,即孩子能否作为被征收安置人员。当然,您前夫自愿赠与给孩子征收补偿款及安置房屋则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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