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王某以甲公司员工身份,在招商会上与我公司签署一份价值4万元的服务合同,合同约定部分款项直接支付给甲公司,其余款项于签订正式合同时由张某个人收款,并开了甲公司的公司收据说发票随后寄出。前段时间,我公司发现甲公司已关门,找到甲公司老板时得知张某、王某并非甲公司的员工,张某收的款项也没给甲公司。合同目前已到期并且未履行完成。我们应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责? 谭女士
【解答】
谭女士,您好!依据您所叙述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同时,该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针对欺诈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1.3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张某、王某以甲公司员工身份,在甲公司举办的招商会与贵公司签署服务合同,在贵公司支付款项后也开具了相应的公司收据。尽管贵公司事后得知张某、王某并非甲公司的员工,张某收的款项也没交给甲公司,但贵公司可以主张撤销与甲公司签署的服务合同,同时要求甲公司返还已收取的款项及赔偿贵司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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