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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金勇
因为要换新房,刘女士准备出售原来的旧房。在支付了中介费后,刘女士和买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原以为事情就基本落实了,可后面的流程中却出现了不少问题,先是买家征信有问题,此后又因为二手房买卖政策出现变更,导致这起房产交易始终未能达成。由于中介一直持被动拖沓的态度,整整过了7个月,交易才算完成。
对此,刘女士认为中介在收取了中介费后,未能及时履行义务,给自己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准备向对方提出赔偿诉求。
律师分析认为,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及时获取与交易相关的主体身份、房屋性质、房产权属、委托代理、信用审查核实等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重要事项,这是中介应当知道并有能力掌握的信息,是中介应尽的必要注意义务。尽管整个房产交易完成了,但若由此给刘女士造成了其他实际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在合理的范围内予以补偿。
【事由】
刚买完新房的刘女士资金上非常吃紧,因此想尽快将旧房出售,她找到了一家中介公司,在按约支付了1%的中介费后,刘女士顺利地和买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想着可以早点完成交易,缓解自己的资金压力,可后面的流程却一拖再拖,让刘女士的计划落了空。由于房屋迟迟不能顺利过户,刘女士多次催促中介,但对方态度却并不积极,甚至没有及时查证和处理买方的征信问题,也没有及时通知刘女士关于二手房买卖政策的变更问题,导致整个交易拖了近7个月才完成。
刘女士表示,在此期间,自己不得不东借西凑,以此来填补购买新房的资金漏洞。中介这样的行为明显给卖方带来了不小的损失,刘女士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向中介公司索赔。
【律师说法】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王丹律师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王丹律师表示,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人付出对价,即报酬的目的在于获得中介提供的信息或媒介服务,高效、便捷、安全地完成房产交易,这就是居间关系存在的意义。为保障交易安全,在中介服务中和确定交易前房产中介机构必须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这也是房屋中介机构从事居间市场活动的尝试经验和惯例守则,是法定的附随义务。这种附随义务要求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中介服务机构,应认识到与交易相关的主体身份、房屋性质、房产权属、委托代理、信用审查核实等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重要事项,也是中介应当知道并有能力掌握的信息,是中介应尽的必要注意义务。
王丹律师告诉记者,刘女士在与买方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后,就按约支付了中介费。由于中介没有及时查证和处理买方的征信问题,而且中介没有及时沟通政策的变更问题,导致整个交易拖了近7个月才完成。尽管整个房产交易完成了,但由此给刘女士造成了其他实际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以及该法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据此,刘女士可以向中介提出赔偿损失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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