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儿子为改善品质卖老宅 母亲念旧情不肯搬

法院兼顾法理情判决驳回儿子诉请

本文字数:1257

□法治报记者  季张颖

法治报通讯员  张硕洋

家住徐汇区的邓阿婆最近因为是否出售家中老宅一事,与儿子刘先生产生严重分歧。邓阿婆既不同意出售也不愿搬离老宅,刘先生一纸诉状将母亲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排除母亲对其出售老宅的妨害。近日,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刘先生的诉请。刘先生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一套老宅引发母子矛盾

上个世纪70年代,邓阿婆的丈夫刘老伯单位分配了一套公房供其一家人居住。1995年,刘老伯出钱将公房买下。2010年,这套老公房被登记在刘老伯和儿子刘先生名下,邓阿婆和刘家另外两子女都承诺不要求增加为房屋产权人。

2014年,刘老伯将其二分之一份额给予刘先生。此后,老宅就登记在刘先生一人名下,但里面仍住着邓阿婆老两口。2019年,刘老伯去世,邓阿婆开始在老宅独居。2020年,刘先生考虑自己的小家庭在外租房开销过大,打算卖掉老宅置换房屋,邓阿婆不同意,遂产生矛盾。

房该不该卖?母子各执一词

为进一步了解案情,今年4月29日,首次庭审当天,该案主审法官与书记员上门查看系争房屋:该房屋为一室户,南卧室里放着老人的起居用品,过道厅里放着一个可供多人使用的上下铺。原来,为方便接送外孙学习,刘先生每逢工作日便与外孙住在老宅过道厅里,周末则回出租屋居住。

庭审中,刘先生称,自己打算卖掉老宅后在同等地段置换三室一厅的房屋,承诺在置换过渡阶段为母亲在同等地段租房居住,购买新房后,保障母亲在新居内有独立房间,生活水平只升不减。对此,邓阿婆认为,自己已经在老宅内居住大半辈子了,邻里熟悉、就医便利,希望能在老宅终老,即便新居条件更好,也不愿搬离旧宅。法官询问刘先生是否可以先购入新居,安顿被告后再出售老宅,刘先生称手头资金不足。

案件审理期间,邓阿婆向法院提供一份刘先生夫妇2011年签署的《备忘录》,内容为夫妇二人向老两口保证:刘先生的妻子、女儿和外孙将户口迁入老宅后,绝不影响二老晚年生活。

兼顾法理情驳回儿子诉请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被告丈夫在世时单位分配,原告再三说明其绝非要求被告搬离房屋,并承诺置换房屋后为被告提供独立房间居住,证明原告也认同被告在系争房屋内享有居住权益。原告为提升居住品质而打算置换房屋虽属人之常情,但对于耄耋之年的被告来说,其已于系争房屋内居住将近五十年,老宅不仅承载着她的美好回忆,也方便其养老、就医,作为儿子的原告不应忽略其母想在系争房屋内颐养天年直至终老的意愿。

在原被告意愿冲突的情况下,首先,原告能否践行其置换房屋后保障被告居住权的承诺,除原告主观因素外,尚有客观上能否实现的不确定性。其次,原告曾向被告夫妇承诺,将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后不影响被告夫妇的晚年生活,但目前原告的行为与承诺已有不符。再次,法律的具体规则须受法律原则的限制,原告不得因系争房屋登记在其一人名下,便以物权保护为由绝对化地行使权利。因而,法院从在案证据、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优良传统和老年人长期居住环境等角度综合考量,作出如上判决。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儿子为改善品质卖老宅 母亲念旧情不肯搬 2021-12-13 2 2021年12月13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