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随笔

作品转载也要依法行事

本文字数:1570

□朱林兴

我国《知识产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外,其它报刊可以转载或以文摘、资料刊登,但是必须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稿酬。

我认为,这方面,浙江乐清日报文化周刊(以下称“乐文”)是做得好的:刊前打招呼,出报后即寄样报,及时寄稿酬。今年三月,该刊责编王常权老师主动和我联系,要转载我的一篇小文(原发《新民周刊》)。我说:“欢迎转载,此文已得稿费,你那里就不要发稿费了,只要寄份样报即可。”他回答说:“样报会寄,稿费也要发,这是对作者尊重,只是报社经费少,稿费不多,聊表心意。”事实证明,这是一位尊重作者,严格执行知识产权的好编辑。今年以来,该刊已转载我四篇小文,刊后及时发来样刊(包括电子版)稿费。“乐文”每期四版,内容丰富,文化意蕴浓,耐看耐思。办得如此出色,与主持者有良好的文化底蕴和广泛的人脉不无关系。

我这一生,从事教学研究几十年,喜欢写写弄弄,写了一些东西。当然,有影响的不多,也有数十、上百篇文章被全国性或地方性报刊转载、摘用。这样,我也与相关一些媒体发生了不同程度的联系。我觉得,大部分媒体是依法转载作品的。而“乐文”则做得更好一些。

由此,我想到了另一类情况。北方一家省级官方报纸的人文副刊转载了我的一篇散文(原发《解放日报》,中国作家网等转载)。我乃一介草民,报刊不知我的联系方式,发稿前不同我打招呼,是情有可原的。令人不解的是,我多次打电话或发短信给这个副刊的责编,他却装聋作哑,故意拒接电话,拒回短信。如果因做错了事而害羞,也可谅解。而事实并非如此,遭如此待遇的并非我一人。有一文友的两篇文章被该刊转载后,也同样获此“三不”(不通知,不发样报,不发报酬)待遇。看来,这家报纸违法用文乃习以为常。

还需指出的是,该报对拙文的用稿方式,是典型的转载。然而,它却标以“原创”。在其页面上赫然写着:《xxxx版权所有(c)》。经过这样的梳装打扮,报纸的颜面是有了。但是侵权更深入了一层,既违反了知识产权法,又损害了作者名誉权。会引发读者误解作者一稿两投。令人不难想象,这家报纸的副刊文章有多少“原创”成份。其性质极为恶劣,是一种“暗撮撮(上海方言偷偷摸摸的意思)转载”行为。

为何一些报刊有法不依?原因之一,作者联系不上。但在信息发达的今天,即使远隔千山万水,也不愁找不到作者。何况,当作者主动找上门时那家报纸却闭门拒之。如此而为,说到底是不尊重作者,漠视知识产权法。或许有人认为,转载文章,帮你扬名已经不错了,你还不知好歹。这显然是强盗逻辑,好比一个小偷偷了人家的东西,还振振有词地说:“谁让你有那么多好东西,帮你让这些东西实现使用价值,不是很好吗?”言下之意,还应奖励其偷窃行为。脸皮真厚!或许是,办刊经费紧缺。这条理由还可说得过去。但是,即便发不出稿费,通知作者,寄张样报(刊)这些能做的事,为何不做呢?很难想象,这些不愿干实事、小事的人会办好报刊。

其实,对大多数作者而言,看重的是文章的社会价值、社会认同,看重的是媒体对作者人格的尊重;同时十分理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报刊,尤其是公益性纸质媒体办刊的艰难性。因此,大多数作者,在文章被转载或摘引后,首先是感觉高兴,并希望尽快拿到样报(刊),而稿费倒是其次的。有,不论多少,开心;没有,无所谓,心也顺。我想,大多数作者会持这样的态度。

办好报刊,有赖于广泛的作者人脉和丰富的优质稿源。而这两个条件的形成,主要处决于报刊对作者尊重,对知识产权的严格执行。那些无视作者尊严,无视知识产权,每天都在为缺好稿源而犯愁的报刊,之所以会陷入恶性循环,恐怕这是重要原因之一。

转载作品,对有关各方均是好事。但是,好事办砸,不乏生发作者不快,乃至对簿公堂的现象。减少或杜绝这类事,唯一途径是:转载作品须依法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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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随笔 A07作品转载也要依法行事 2021-12-13 2 2021年12月13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