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司法拍卖这一机制的初衷就是通过公开竞价的拍卖方式来实现标的物交易价格最大化。本期“专家坐堂”通过典型案例,诠释了法院在网络司法拍卖中当好“店小二”,在互联网大众化的当代,为公众创造了良好的竞拍环境。
案例1
经营不善债务众多
解除质押拍卖股票
2018年8月,某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江苏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王某因经营不善涉诉,并有近70件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在诉讼、执行中,法院共冻结江苏某公司持有5.01亿股股票,冻结王某持有5.06亿股股票。上述股票在被司法冻结之前大多已被质押,之后江苏某公司及王某持有的股票又被其他多家法院轮候冻结。因被执行人债务众多,其所有的不动产等资产不能完全覆盖债务,为了尽可能将被执行人资产变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同时保障上市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法院在处置被执行人不动产的同时,也着手处置股票。
鉴于待处置的股票数量较大,一次性处置,价格过高,需要竞买人有大额的资金流,会导致潜在竞买者减少,无法在拍卖中形成竞价,流拍的概率较大,无法最大限度实现拍卖物价值,不符合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如果拍卖标的股票数量超过总股本的5%,买受人竞拍后在二级市场减持将会受到《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限制,会导致潜在的竞买人不愿意竞拍。若一次性拍卖大量股票,对二级市场冲击较大,造成股价大幅波动,也不利于拍卖成交。因此,如何确定每次拍卖的体量成为执行过程中的一个难题。在综合考虑股市及市场行情的基础上,最终根据不同的情况尝试了不同的拍卖方案,同时,因市场行情转好,成交价超过了预期效果。
【典型意义】
资本市场在金融运行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作用。近年来,一些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引发大量诉讼案件,并有不少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持有、质押的上市公司股票情形愈发多见。
虽然股票被质押,但其作为一种证券化资产又具有特殊的特征和属性。持有人持有的股票数量、质押的股票数量、拍卖的股票数量,其实质均为数字,并无实体与之对应。同一被执行人持有的股票,虽然托管单元、质押权人不一样,但其在结算登记中并无不同,尤其是在解除质押之后,在法院过户给买受人的股票中也没有不同,所以实践中是可以将不同质押权人的质押股票合并成一个标的进行拍卖。这种思路为法院执行工作提供了新的路径,提高了成交率和溢价率。
案例2
草率竞拍事后反悔
没收百万元保证金
关于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申请执行鼎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晶公司)、孙某、某金属铸造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担保公司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担保公司申请处置案涉抵押财产“登记在鼎晶公司名下的房产以及位于某组的土地使用权”。因鼎晶公司已停产歇业,案涉财产由他人使用,法院决定将鼎晶公司的案涉财产进行处置变现。
经摇号选择了评估机构,对有关财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经评估,待处置的不动产评估价值合计1552.6万元。评估报告送达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法院依法裁定拍卖鼎晶公司的上述案涉财产。
经公告后,于2021年1月7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以1086.82万元作为拍卖保留价进行了第一次拍卖,某木业有限公司以2215.82万元的最高价竞价成功,但该公司未按拍卖公告规定的期限缴纳余款,其缴纳的拍卖保证金100万元由网络平台汇至法院。经多次督促,该公司亦多次承诺后,该公司仍未缴纳余款。因其悔拍行为,依法裁定重新拍卖。
经公告后,于2021年6月17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以1086.82万元作为拍卖保留价进行拍卖,买受人许某以2612.82万元的最高价竞价成功,并交纳了全部款项。现已将案涉财产裁定归买受人许某所有。
根据《最高人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悔拍人承担悔拍的后果为: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现经重新拍卖后,拍卖成交价高于原拍卖成交价,经初步统计,鼎晶公司在法院被执行案件涉案金额四千余万元,该拍卖款不足以清偿债务。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应不予退还某木业有限公司缴纳的保证金,该保证金100万元应当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典型意义】
网络司法拍卖,是法院处置财产、帮助申请人兑现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是执行程序的重要一环。竞买者选择参与网络司法拍卖,前提是务必仔细阅读竞买公告、竞买须知等公示的内容。同时广大竞买者在竞拍前需要结合自身情况认真考虑是否竞拍,以及能否及时完成竞拍成功后的交付等情况。因为任何方式的司法拍卖都是非常严肃的司法活动,切忌盲目跟拍和悔拍。如若草率竞拍,事后反悔,需付出不小的代价。
案例3
离婚后不付抚养费
拍卖住宅执行到位
申请执行人季某与被执行人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依据该调解书:季某与朱某离婚。婚生子朱小某随季某共同生活,由其直接抚养,被告朱某自2021年1月起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每月给付小孩生活费1500元,自2022年开始每年增加200元生活费/月(即2022年每月给付生活费1700元,2023年每月给付生活费1900元,依次类推),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被告各半负担,于每年12月31日前结算并给付当年的抚养费用。位于江苏如皋市某处的房屋一套归朱某所有(该房屋现登记在朱某名下),自2021年1月份开始该房屋所有剩余贷款由朱某偿还。朱某自愿给付季某345159元,分期履行。
因朱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季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依法查封并拍卖处置了被执行人朱某名下的不动产,上拍成交后,成交价为905296元。
上述拍卖款项,扣除买受人垫付的税费27223.99元、拍卖服务费用3000元、本案执行费5142元、退还原承租人陈某租金1900元后,发放抵押权优先受偿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90057.2元。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发放申请执行人季某给付款本息356000元及婚生子朱小某2021年度生活费18000元,合计374000元。剩余款项403972.81元中,转移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与被执行人朱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52864.75元。另外,法院在其他两案分别保全拍卖尾款30万元、37347.48元,该保全款项暂无法发放,余款13760.58元退还被执行人朱某。至此,申请执行人季某申请执行的民事调解书第五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典型意义】
婚姻家庭类执行案件往往矛盾较大。本案中,执行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做通被执行人的工作,被执行人主动从案涉不动产中迁出。法院对该不动产进行询价确定起拍价格,迅速挂网拍卖。通过该案的执行,既将本案的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到位,同时将婚生子2021年度的生活费履行到位,取得了较好的执行效果。
案例4
拖欠农民工工资
玛莎拉蒂被拍卖
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某加工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主动履行。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徐某某名下一辆玛莎拉蒂小型轿车。
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徐某于2016年3月购置该车,裸车价为116万元。2019年初,徐某生意开始下滑,陆续拖欠工人工资、货款、借款近百万元。2019年10月,徐某将车辆交付给案外人张某使用,张某为其偿还抵押贷款30余万元后,打算将该车过户至自己名下。因该车辆已被法院查封,无法过户,张某遂向当地法院提出异议,后被法院驳回。
因上述车辆价值较高,若能拍卖变现可以清偿大部分债务,尤其是农民工工资。为此,承办法官一边向张某释明法律,告知法院查封的车辆不得擅自转让、损毁、隐藏;一边借助技术手段,锁定、追踪车辆先后在长沙、广州、贵阳的行驶轨迹。由于张某法律意识淡薄,一直抱有侥幸心理,始终不向法院交付车辆。为体现法律严肃性,法院对张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强制措施,并明确告知罚款后仍拒不交付车辆的,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最终迫于法律的威慑力,不仅交纳了5万元罚款,还主动联系承办法官,将车辆从贵阳托运至法院。
【典型意义】
本案车辆的处置,反映了目前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处置中一个十分凸显的疑难问题,大量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虽都已档案查封,但因未能查知车辆行驶轨迹而无法实际扣押。本案借助技术手段,锁定、追踪了车辆的行驶轨迹,最终迫使张某主动将车辆从贵阳托运至法院。为尽快将车辆变现,避免车辆放置时间过长而贬损,法院第一时间通过网络平台对车辆进行询价后即上拍,后溢价62.39%拍卖成交。最终15位工人的工资款得到了分配,切实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来源: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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