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人身保险市场活力不断释放,该领域民事纠纷数量也呈上升趋势。理赔时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往往在是否保险责任构成上展开“咬文嚼字”的“较量”。
民法典强调,合同应坚持全面履行原则,不论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各方都要按法律规定或约定履行。而且,合同履行出现争议时,各方均应积极举证证明各自义务的履行情况,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本期封面案件,或许能给陷于其中的当事人一些参考。 王睿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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