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继承纠纷案,判决未尽抚养义务的钟某在分配亡子遗产时应当不分。钟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陆某与钟某结婚后生育一子小钟,后两人诉讼离婚,法院判决小钟由母亲陆某抚养教育,父亲钟某每月支付陆某抚养费300元。2018年6月,小钟购买了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的房屋一套。2019年11月,小钟死亡。陆某起诉至法院,认为小钟死亡时未婚且无子女,其生父钟某未履行抚养义务,故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决由陆某一人继承涉案房屋。
庭审中,钟某辩称,其与妻子离婚后,儿子小钟跟随母亲一起生活,自己每月支付了抚养费,应当享有继承权。儿子名下的房屋,自己虽然没有出钱,但作为儿子留下的遗产,理应继承涉案房屋的50%。
法院查明,陆某与钟某离婚时,儿子小钟不满4岁,法院判决小钟由母亲陆某抚养教育,并由其父亲按月支付300元抚养费。多年来陆某担负起照顾小钟日常生活、起居等主要劳务。而此期间,作为父亲的钟某并未按月足额支付小钟的抚养费,甚至连小钟就读的学校都不知情,在小钟死亡后亦没有参与协助安排、操办丧葬事宜。
法院认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小钟的父母离婚后,直至小钟成年,父亲钟某虽具有相应的扶养能力与扶养条件,却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抚养费支付义务,应认定为未尽抚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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