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徐慧
12月11日,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主办的第六届中国金融法论坛在线上举办,论坛以“新发展格局下的金融法治”为主题。
论坛开幕式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宋晓燕院长主持,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赵旭东教授、上海财经大学党委常委周杰普教授致开幕辞。
对期货立法深推进的思考
主旨演讲环节,华东政法大学唐波教授就“期货立法相关问题思考”为题,结合《期货法》 (草案)的二审稿分享她关于期货立法的一些思考。她认为,期货立法的深推进应当坚持强化风险防范、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坚持创新发展、推进对外开放、加强有效监管。具体而言,在坚持创新发展方面,应当进一步拓宽期货交易所业务范围,并建议从包容性及扩展弹性角度定义套期保值。在坚持有效监管方面,唐教授从其他衍生品定义、监管的集中统一、业务规则、强制减仓等方面提出相应立法完善意见。坚持对外开放方面,应当加强境外期货经营机构的监管,并建议出台数据出境细则。
需完善碳排放交易立法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倪受彬教授带来“碳金融:法律与产品”主旨演讲。倪教授首先介绍了我国当前碳排放权交易流程以及相关产品,其从金融角度解读碳交易的相关问题,并认为碳交易主要解决生产端、产业端的碳定价问题。其次倪教授从碳交易基础法律关系以及监管法律关系两方面介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法律体系。最后倪教授指出当前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立法位阶低、体系不健全问题,导致了我国的碳交易无法与国际碳交易市场形成制度化的对接和过度依赖发改委“配额制”的分配问题。
应对交易所作特别法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叶林教授以“交易所的互助化和非互助化”为题作主旨演讲,他指出《民法典》第95条中的“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是一个限缩性概念,会员互助式的交易所缺乏公益性,因此不能把互助式交易所的财产转移给除会员或股东之外的主体。但国家机关特许交易所成为专门活动的组织者将使其具有准公共性职能。虽然当前交易所以会员制为主,但未来可能发展为公司制,经历从互助化到非互助化的过程,交易所的准公共职能将得以维持,对此不宜直接照搬《公司法》或《民法典》中的公司或非盈营利法人概念,有必要在《证券法》 《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对交易所的组织架构、盈余分配作特别法的规定。
关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
西北政法大学强力教授以“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特别监管制度的立法完善”为题作演讲,指出国内外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关注与日俱增,伴随国内经济的发展,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对国内发展的影响力也不断增强。首先,他认为从宽松监管到附加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面临从“大而不能倒”到“大而不会倒”的底层逻辑演变,但是“大而不会倒”仅为理想状态。其次,他介绍了巴塞尔委员会、美国、欧盟的具体监管规则与实践,并分析了我国的相关立法进程和监管体系架构。最后,针对我国现存的不足,他提出从建立和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特别监管的制度体系、组织体系和制度内容,强调系统重要性银行机构特别监管“龙头作用”,改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特别监管的金融生态环境几个方面入手,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建议。
个人网络借贷准入规范
中国政法大学刘少军教授以“个人网络借贷准入规范”作演讲。他首先指出金融市场的准入规范涉及金融权力公平和金融资格公平问题,他认为设置准入限制需要综合考虑国家财政收入、经济安全、经济秩序、整体经济效率与系统性金融风险问题,不合理或过度的准入限制不利于经济发展。其次,他提出设置市场准入限制规则应当以保障资格平等,考虑整体金融利益保障,不损害整体金融秩序和效率为基本原则,遵守兼顾个体权利和整体利益的基本要求,提倡市场治理性而非行政措施性的市场准入制度。最后,他从目标、原则、主体、客体、行为、责任、程序七个要素出发,分析个人网贷的准入制度,并表示针对个人网贷问题需要遵守的终极原则是:不能够不适当地限制真正的创新,更不能使违法犯罪有利可图。
之后的分论坛“长三角金融庭长论坛”及“期货与衍生品法律论坛”分别以“资产管理司法实务问题研讨”“新时代期货法立法与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为主题。
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会长吴弘教授致闭幕辞。他介绍了往届论坛的举办情况,并指出本届论坛主题契合当前中央提出的金融资源向数字经济、金融科技、绿色环保、实体经济、民生倾斜的倡导。期待更多人关注、支持中国金融法论坛。
此次论坛由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承办,上海金融法院、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期货及衍生品法律专业委员会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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