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基层调解

微信公众号莫要随意“转载”

杨浦区知识产权纠纷调委会耐心释法化解一起侵权纠纷

本文字数:1813

□法治报记者  金勇

当前由于新媒体的广泛使用,知识产权纠纷数量步步登高,再平常不过的“转载”都可能会引来纠纷。近日,杨浦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受理调处了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

原创漫画被擅自转载

侵权方消失无法联系

某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专栏发表了一篇原创禁毒宣传长篇幅漫画,该作品由该公司合法拥有著作权。之后,某公司发现某学校在未经其许可且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擅自转载并向公众传播了上述作品。之后公司多次试图联系该学校,但始终无果。某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学校立即删除侵权文章,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及诉讼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要求该学校在其公众号首页持续三十日就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法院收案后,经某公司同意,将该案委托杨浦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收到法院委派的调解工单后,调解员即刻着手处理。考虑到本案原、被告双方分属两地,调解员决定通过电话、网络即时通讯工具结合邮件寄送的方式调解,便利双方当事人、减少纠纷化解成本。调解员先仔细查阅诉状内容及作品权属声明、作品样图、创作说明、作品原图、时间戳认证证书、公证视频电子证书、侵权页面截图等证据材料,同时将相关材料及调解告知书等材料一并寄送某学校。但五天后,向校方寄送的所有材料却被全部退回,退回原因是地址查无此人或搬迁。调解员立即将无法送达材料的情况与公司律师张某沟通,希望尽快提供新的有效联系地址。经过调解员多方查询,确认某学校确实已搬迁至新地址后,再次向其寄送了材料,数天后通过邮政快递系统查询得知学校已经签收。

经过几天的等待始终不见校方有任何回复,调解员再次通过网络查询学校的联系电话,但始终无法直接联系到校方负责人。调解员通过网络查询等各种途径联系学校相关部门,经过多次电话转接,终于联系到了校方负责人李某。在电话中调解员向其表明身份,并简述了案情以及希望其接受调解。李某表示,虽然校方已经收到相关材料,但还未进行逐一核实,需要咨询顾问律师后再做答复。五日过去了,调解员仍未收到任何反馈。

校方提出抗辩

调解员悉心释法

调解员再次主动联系李某,李某表示学校虽然确有此转载行为,但属于合理使用,并且使用时间较短、浏览量低,在收到调解通知后已经进行了删除,公司诉求的赔偿金额太高,校方无法接受。调解员在电话中耐心地摆事实、列法条、讲道理,并逐一解释了根据侵权行为发生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指出校方行为并不属于合理使用,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而李某不认同调解员的解释,后续会将此案转交代理律师处理。

一周后,调解员收到了校方的委托律师陈某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等材料以及答辩意见。陈某表示,学校系教育机构、非营利组织,其主体性质不等同于公司、合伙等营利机构,虽然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前提下学校转载了涉案作品,但其行为完全属于公益宣传性质,不存在任何营利意图,也没有主观恶意。公司3万元的赔偿诉求过高不符合实际,校方同意调解但赔偿金额最多5千元。调解员将学校答辩意见梳理后,向某公司律师张某转述。张某表示,赔偿金额可以适当降低,但由于此美术作品系多幅图案组成,篇幅较长,故事内容编排完整,题材新颖,有独特的构思和表达,创作成本较高,希望和解金额为1.5万元。调解员也将公司的调解方案向校方律师进行转述。但双方在赔偿金额方面陷入了僵持阶段,互不相让,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引用案例打破僵局

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为了尽快促成该案成功调解,调解员检索了国家裁判文书网上同类案件的判决文书,梳理出法院在判决此类著作权侵权案件确定赔偿金额的相关考量因素,如权利人创作作品投入的成本、授权第三方使用的许可费用、公司调查取证成本、聘请律师的维权费用等,发送给校方律师陈某,并再次向校方律师解释。同时劝说公司方应当综合考虑本案情形,如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转载用途、涉案网站的点击流量、诉讼成本、时间成本等情形理性确定赔偿金额,一切以实际情况为基础,以解决问题为出发点,双方应适当退让,互相体谅。

调解员围绕赔偿金额的核心问题反复与双方沟通,经过了多次说理劝解工作,最终双方商定,学校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某公司支付和解金额及合理开支。至此双方握手言和,调解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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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基层调解 B02微信公众号莫要随意“转载” 2021-12-28 2 2021年12月2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