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新法讯

《公司法》修订拟降低公司投资门槛 个人独自设立股份公司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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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近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修订草案去年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修订草案共15章260条,在现行公司法13章218条的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70条左右。可以说,修订草案新内容涉及范围涵盖了公司设立到退出的方方面面。而其中最让社会关注的是方便个人设立公司的有关条款。

“修订草案说明”在关于完善公司设立、退出制度中提到:扩大可用作出资的财产范围,明确股权、债权可以作价出资(草案第四十三条、第一百条);放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等限制,并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草案第九十三条)。投资公司门槛降低

关于放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等限制、并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中国证券报》采访时表示,此举是为了实现股份有限公司制度与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相匹配。“有限责任公司方面,自2005年起已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但股份有限公司一直要求股东人数为两人以上,对公司上市而言很不方便,因此要修法。今后一个人也可以发起设立、募集设立股份公司。”

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缪因知则在《新京报》发表评论文章表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法》  2005年修订时已经加入,并设置专节。此次删除了专节和不少特殊性管制规定,对一人公司呈现出更为“淡定”的姿态。而且,修订草案增加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在资本认缴制改革后,也没有了最低实缴资本的要求。要知道,2006年前设立股份公司不仅要实缴1000万元,还要省级政府批准。2013年前,虽然无须政府批准,设立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仍要500万元。数年之间,一人股份公司便“飞入寻常百姓家”,变化可谓巨大。修订草案表明投资公司的门槛进一步降低,这无疑有益于进一步激发市场创新活力。出资方式的新选择

就修订草案来看,对于想要开设一人公司的投资者而言有了更多选择。这种选择不仅表现为设立一人公司的类别,也表现为能以更多形式出资。修订草案第四十三条明确:可以用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缪因知表示,公司出资的形式多样化、非货币化是一个大趋势,在公司层面,换股等以股权出资的方式已颇为常见。这次修订草案就给了此类形式“名分”。

不过,对个人投资者而言,允许股权债权出资只能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而不会成为主流的个人出资方式。这是因为流通性最好、价值最高的证券类股权债权是上市公司股票,而上市债券并不能轻易非交易过户。

缪因知也提醒个人投资者:设立公司、提供出资更方便,不等于赚钱更方便。投资有风险,公司须守法,仍然是商场弄潮儿需要注意的。

(徐慧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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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新法讯 A08《公司法》修订拟降低公司投资门槛 个人独自设立股份公司成为可能 2022-01-10 2 2022年01月10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