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读者呼声

好意同乘不代表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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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洪举

近日,福建厦门海沧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纠纷案,男子戴某下班时顺路搭载同事王某回家,并未收费,行驶至某路段时碰撞到路边墙体,造成王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王某家人要求戴某赔偿130万余元。事故车辆系非营运机动车,且事故认定书中并未发现戴某存在故意或明显重大过失的情形。法院酌定戴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戴某赔偿王某家人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90万余元。(1月12日澎湃新闻)

善意同乘也称搭顺风车、搭便车,是指搭乘人经非营运性机动车驾驶人的邀请或允许后无偿搭乘的行为。善意同乘本质上属于情谊行为,应该受到肯定和褒扬。但这并不代表驾驶人无需为相应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驾驶机动车辆本就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这也是人们取得驾照需要接受培训并考试,并严惩无证驾驶行为,且机动车辆必须购置交强险的主要原因。因而,无论是否属于营运车辆,驾驶人都应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不能粗心大意。

对此,  《民法典》第1217条明确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由此,只有当驾驶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应减轻其赔偿责任。如果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节的话,既不会减轻其赔偿责任,甚至可能追究其交通肇事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具体到此事件中,虽然事故认定书中未发现驾驶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节,但其撞到路边墙体致使搭乘人当场死亡,且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从这一关键点来看,该车辆并非与其他机动车发生碰撞,也非被其他机动车所撞,而是撞到路边墙体。因而,法院判决驾驶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合乎情理。虽然一些人会认为由其承担巨额赔偿责任太过严苛,但换位思考一下,死者只是无偿搭乘车辆,没有任何过错,却因为驾驶人的过失而丧命,所造成的后果理应由驾驶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也是规则社会,道德评判应建立在规则前提下,且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本就合乎情理与道德。好意同乘是做好事无疑。但无偿不代表无责,好心的同时必须细心,在安全问题上不能出现闪失和差错,对自身及乘客安全负责。且驾驶人还应具备一定的风险防范意识,购置足额保险。如果只有好心而没有细心,就会“好心办坏事”,给他人及自己带来风险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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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读者呼声 B06好意同乘不代表无责 2022-01-18 2 2022年01月1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