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徐荔
法治报通讯员 胡佳瑶
段某是一家大型影视制作公司偶像养成事业部总经理,任职期间,段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选角服务外包给自己认识的B公司负责人陈某,并收取回扣。
2021年12月29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对段某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
传媒公司发展新产业重金聘用高管
近年来,偶像经济盛行,许多流量偶像都是艺人练习生出身,练习生已成为主流造星模式,各类偶像练习生选秀节目层出不穷,热度和关注度居高不下。练习生养成模式,把“一张白纸”的素人通过培养成为万千粉丝追捧的“偶像”。其中的养成过程会积累大量粉丝,是粉丝经济的重要一环。如今国内偶像市场一片大好,各行各业都试图蹭这波热度,分一杯羹。
段某曾在国内某知名娱乐公司担任高管,该公司以培养偶像练习生出名,推出过多位顶级流量偶像。这段经历让段某在影视娱乐行业里很受欢迎。2018年,段某被猎头公司挖掘,介绍至A传媒公司。
经前期接洽,段某了解到A传媒公司主营影视制作,出品过多部爆款电视剧。A传媒公司正是看中偶像产业这块市场,同时影视制作也需要演员,便成立了一家子公司A娱乐公司。段某由此被聘为A娱乐公司偶像养成事业部总经理,月薪税前4.5万元。
利用职务便利
外包选角项目
段某全面负责A娱乐公司偶像养成事业部的日常工作,具体包括:与选角公司的业务合作;艺人的挑选、挖掘、培养、管理;艺人对外商务合作、影视剧拍摄、演艺活动洽谈、签约、企划、推广宣传活动等相关事宜。
然而,在选角服务的外包项目上,段某动起了小心思,选择了因工作认识的陈某所在的B公司。为什么选择B公司?段某给出的理由是B公司的报价更低。
2018年6月,A娱乐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偶像养成》选角服务合同,合同规定B公司需每月为A娱乐选拔至少35名16岁至22岁、外形出众,至少具备一项才艺,无违法犯罪记录或不良言行,可供A娱乐签约的优质备选练习生。A娱乐公司每月支付B公司20万元费用,为期6个月。
贪小利失大局
收受回扣涉嫌受贿
可是段某选择B公司真的只是因为报价更低吗?后经段某到案后供述,其实在合同签署之前,她和陈某已经达成了默契,如果业务成功了,就需按行业行情给予段某10%的好处费。当A娱乐公司每月支付的20万元选角费到账后,B公司负责人陈某就会将10%的好处费即2万元通过支付宝打入段某账户。除最后一个月,A娱乐公司因资金紧张未打完全部款项外,段某共收受了5个月的好处费10万元。
段某没料到自己的大好前途会因这些“好处费”而被断送。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就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属于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段某以为自己的所作所为不过是行业“潜规则”,实则她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段某向检察机关坦言:“之前我不知道这是犯罪行为,现在我很后悔……”
日前,黄浦区检察院已对段某提起公诉。
同时检察官提醒,在工作中,即使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利用职务便利收取回扣、好处费等,情节严重的也一样触犯法律。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经济往来日益频繁的今天,一定要坚守本心,守住职业道德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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