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工人日报》报道,职工因患癌治病请病休假,法定医疗期多长时间?公司罢免工会主席需要经过哪些法定程序?员工考核被定为末位等次,就是不胜任工作吗?实践中,一些企业采取末位淘汰、严格考勤、降薪调岗等手段变相裁员。律师提醒,这些“伪装”手段看似合法,实则侵害了职工合法权益,值得警惕。
日前,江苏省总工会发布全省工会法律援助十大典型案例,记者梳理发现,其中三起案例涉及企业采取末位淘汰、严格考勤、降薪调岗等手段对员工进行变相裁员。这些“伪装”手段看似合法,实则侵害了职工合法权益,值得警惕。
患癌治病不能算旷工
2018年8月,许某入职镇江某机械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任仓库主管,月工资5000元。2019年8月,许某确诊患卵巢癌,遂入院治疗,进行手术,并接受化疗。病休期间,许某定期到医院复诊,并向单位提交了医院出具的建休单。
2020年6月,公司以许某拒绝到岗且未能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等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许某家庭因此陷入困境。2021年1月,在与单位多次协商无果后,许某向镇江市总工会申请法律援助。
双方争议焦点是许某应当享受的法定医疗期应该有多长时间。用人单位认为,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许某应享受的医疗期最长为6个月。许某认为,自己身患癌症,且接受手术、化疗等治疗,所应享受的医疗期应不少于24个月。
张红飞律师认为:按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也意味着受援人应当享受的医疗期最短不得少于24个月。用人单位没有全面理解医疗期相关规定,就以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明显违法。
最终,劳动仲裁和法院都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变相裁员不可取
谭某于2006年进入南京某低压设备公司从事财务工作。2018年10月,谭某在公司工会换届选举中当选为工会主席。因与公司主要领导指定的人选不一致,谭某在工作中认为受到不公正待遇。该公司以谭某违规报销为由要求其主动辞职,在遭到谭某拒绝后,于2018年11月对其进行调岗降薪。同年11月,该公司单方面与职工蔡某解除劳动合同,在征询工会意见时,谭某代表工会提出了异议,却再次遭到降薪。
2019年11月,谭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进行维权。同年12月,公司单方面解除了与谭某的劳动合同,并向上级工会致函,明确谭某的工会主席职务自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自然免除。
庭审中,法援律师张世亮认为,公司以谭某违规报销为由对其进行调岗降薪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此外,工会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因此,该公司罢免谭某工会主席职务也属违法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继续履行与谭某的劳动合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谭某支付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11月差额薪资待遇40546.67元,同时按应发月均工资8960元标准,向谭某支付自2019年12月起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的工资损失。
末位淘汰不合法
王某2010年入职江苏某计算机系统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2015年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后每年与公司订立管理岗位聘用合同。2021年3月,公司依据规章制度,以王某不胜任工作为由,向王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根据该公司员工考核手册的规定,员工若连续两次被考核为C等次,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因2019年、2020年连续两次被考核为C等次,公司据此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
南通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顾虞丹认为,该公司考核制度其实就是末位淘汰制,公司所有员工,无论多优秀,总会有10%被考核为C等次,而被考核为C等次与不胜任工作无必然联系;即使考核为C等次者被证明确实不胜任工作,也不能直接“末位淘汰”,而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予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再次考核不胜任工作后方可解约。
经调解,公司同意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并额外支付10个月工资作为赔偿。 (黄洪涛 刘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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