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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金勇
朋友准备坐飞机离沪,罗女士出于好心给对方叫了一辆网约车,并付好了车费。但这辆车并不属于任何正规营运公司,朋友虽然觉得有点不靠谱,但考虑到罗女士的好心,最后还是决定坐这辆车前往机场。
当时正值雨夜,车速却很快,最终因为司机操作不当出了车祸,造成朋友二级伤残。朋友认为是因为罗女士为其叫的车不靠谱,才导致了如今的结果,因此要求罗女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此,罗女士表示不解,自己一番好心,事故又纯属意外,是否应承担责任呢?
律师分析认为,造成罗女士朋友受伤的主要原因是晚间雨天机动车车速过快,驾驶员存在过错,承运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二级伤残,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车辆运营方承担赔偿责任。但罗女士选择了非正规公司的车,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驾驶风险,因此,罗女士的行为存在一定瑕疵,基于此,罗女士也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事由】
多年未见的朋友来沪游玩,罗女士自然要尽地主之谊,吃得开心,玩得尽兴。朋友的假期很快就结束了,准备乘机回家。罗女士主动为朋友叫了辆去机场的车,并提前付清了车费。
然而,这辆车并非正规公司的车,司机说话也有点不靠谱。朋友对此虽然不太满意,但考虑到罗女士已经提前付清了车费,不好拂了主人的一番好意,最终还是决定乘坐这辆车前往机场。出发时正值雨夜,路面湿滑,视野也有所受限,然而这个司机依然开得飞快,时速达到了80公里,并因此发生了交通事故。
朋友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这场车祸导致她二级伤残。虽然主要事故责任人是司机,但朋友认为罗女士叫“黑车”载她去机场是事情的起因,因此要求罗女士承担相应的责任。
罗女士得知朋友的诉求后,觉得自己有点冤,好心接待对方,连离开时的车都是自己帮忙叫的,如今出了事却要承担赔偿责任,怎么想都觉得憋屈。
【律师说法】
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马斯祺律师分析认为,《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马斯祺律师表示,运输合同生效后,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即在运输中承运人应保证旅客的人身安全。造成罗女士朋友受伤的主要原因是晚间雨天机动车车速过快,驾驶员存在过错,承运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二级伤残,因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应由车辆运营方承担赔偿责任。
罗女士帮朋友打的车不属于正规公司,而机动车驾驶过程本身就存在风险,运营车辆行驶过程中,更需要驾驶员安全规范地驾驶机动车,非正规公司的驾驶员极有可能没有受过从业资格培训,有的甚至从未参加过正规车辆驾驶培训,驾驶技术较差,漠视交通法规、安全意识淡漠,容易有闯红灯、逆向行驶等危险性交通违法行为。罗女士选择了非正规公司的车,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驾驶风险,因此,罗女士的行为存在一定瑕疵,基于此,马斯祺律师认为,罗女士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马斯祺律师表示,非正规运营车驾驶人员没有受过相应的安全教育指导,容易发生人为交通肇事事故,且车辆没有日常的保养维护,导致车辆性能受损,比正规车辆更容易发生安全事故。为保障出行安全,应尽量选择正规运营公司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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