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法治重点

上海宝山法院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失职父亲“补课”

成为“国事”的家庭教育该如何确保落实?

本文字数:3213

宝山法院表示,希望能以此案为契机,探索更多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路径宝山法院 供图

□见习记者  陈友敏

今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后,社会各界对“依法带娃”一事给予了广泛关注和高度支持。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后探望权的强制执行案中的被执行人李先生发出了《家庭教育令》,记者了解到,这是《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后,本市发出的第二份《家庭教育令》。

《家庭教育令》是否具有强制性?这两份《家庭教育令》,让公众看到了家庭教育的显著性,那么又该如何满足公众对家庭教育指导的需求?

夫妻离婚后,

母亲想见儿子成难题

记者了解到,周女士因与李先生感情不和向上海宝山法院依法提起离婚诉讼。2016年3月,经法院审理并出具调解书。调解书中写明,双方所生之子小东(化名)随被告李先生共同生活;周女士有权自2016年4月起每周六探视儿子小东一次。具体方式为,原告周女士每周六早上9点至被告李先生居住地接儿子小东,同日晚19点前原告周女士将儿子送回被告李先生的该居住地。

然而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李先生却未能按照调解书内容履行协助探望义务,周女士只能断断续续地短时间进行对儿子的探望。特别是2020年初新冠疫情发生以后,即便在疫情形势缓和的情形下,李先生仍以防疫要求为理由,阻拦周女士探视小东。

为了能够顺利探望小东,周女士先后8次向上海宝山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李先生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方式履行协助探望义务。每当法院介入时,周女士总能在干警的帮助下顺利见到小东,被执行人李先生也多次向法院承诺会协助配合周女士行使探望权并对孩子进行正确引导。但在没有法院介入的情况下,此前的种种承诺则又变成了空话,李先生仍以各种理由拒绝周女士正常如约探望。

“依据调解书的约定,截至2022年2月14日,我应该合法享有的探视次数是308次,但实际上的探视次数只有83次。我只能一次次地向法院请求帮助,只有在法院的强制执行下我才能比较顺利地探望到儿子。”周女士说道。

出具《家庭教育令》,

联合多方尝试破解探视难题

一次又一次的强制执行,让法院干警注意到,小东父亲除未能按照调解协议确定的方式协助孩子母亲探视外,其自身家庭教育还存在缺位现象——小东主要是由奶奶照顾。李先生与周女士二人见面时也经常相互争吵。

如何让年幼的孩子在父爱、母爱不缺位的环境下全面健康成长?

2021年11月,当周女士又一次向法院申请探望权的强制执行时,上海宝山法院在此次执行过程中,联合上海宝山检察院的未成年人保护力量,并借助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大学心理学教授、公益心理社会组织等多方力量,希冀能够彻底解决这个长达近6年的探视难问题。

今年2月14日上午,在上海宝山检察院向上海宝山法院出具《家庭教育指导建议书》后,上海宝山法院执行干警曾建琼向义务人李先生宣读了《家庭教育令》。

《家庭教育令》责令小东的父亲李先生按照法院或家庭教育机构指定的时间和场所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同时,李先生应当关注未成年人小东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按照离婚调解书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小东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履行母亲周女士探望婚生子小东的协助义务,并和周女士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小东的健康成长。如义务履行人李先生违反上述责令,法院将依法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随后,在上海宝山法院、上海宝山检察院、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心理中心副教授华东师范大学心理学博士毕玉芳、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上海一致心理咨询职业技能培训中心五方力量的支持下,李先生与周女士进行了一次轻松的交流座谈,并对李先生进行了第一次家庭教育指导。

“作为孩子的父母,仅仅履行基础的抚养义务是远远不够的,更多的应当是让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因此,良好的家庭教育必不可少。此次组织多方力量进行帮助,并非简单的一次探望权执行案的执结,更多的是希望通过此次执行让当事人双方站在孩子的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彻底化解双方因探望问题产生的纠纷,让小东在父母双方不缺位的爱下健康成长。也希望以此案为契机,探索更多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路径。”曾建琼说道。

缺乏强制性,

建议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记者注意到,无论是新修订并于2021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还是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家庭教育促进法》,均赋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责令失职父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权力。截至目前,上海已经发出两份《家庭教育令》。

虽然“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对于拒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教养失职父母,相关法律并未规定相应的刚性约束力。这也是检察院和法院普遍反映的难点。

曾建琼表示,对于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不能很好地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损害未成年人利益的家长,上述三部法律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对其实施相应的处罚或强制措施。“我们也是摸着石头过河,为保障《家庭教育令》的强制性我们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找出了法律依据。但也建议最高法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执行保护措施予以明确规定。”

曾建琼告诉记者,在《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之前,法院就曾对李先生进行过司法训诫,还对其进行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人名单,但效果并未达到预期。“在《家庭教育促进法》出台后,除了对他发出《家庭教育令》,我们还会联合社会各方力量对他进行教育指导,尝试从根本上解决他的心理问题。如果在这个过程中,他还存在家庭教育缺位或者拒不履行的情况,我们就可以依据法律对他进行处罚。”曾建琼补充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庭教育从关起门来的“家事”,上升为“国事”,其真正落地生根还需要多方努力。在今年的上海市“两会”上,市妇联建议加快上海市家庭教育地方立法,推出本市“依法带娃”地方标准。市妇联建议,应当将家庭教育定位为公民的终身教育,覆盖家庭全主体、全领域、全过程教育,其内容不仅包括父母对子女的监护职责教育,还包括以建构现代和谐家庭为目标的家庭伦理教育、性别平等教育等,也包括通过家庭实施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家庭教育。

基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家庭教育实施的内容仍需重点突出监护职责的教育。市妇联同时建议积极推进家校社协同育人;建立健全家庭教育领域准入和监管评估机制、家庭教育指导师职业资格评定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地方标准;培育家庭教育专门人才等。

家庭教育重要性日趋显著,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供需矛盾也逐渐显露。全国妇联的调查显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与家长的需求差距较大,家长反映近半数的城乡学校和社区,均未建立家长学校或家教指导机构;27.8%的家长从未参加过学校或家教指导机构的活动。  《2021年中国家庭教育白皮书》调查显示,58%的家长表示缺乏完善、系统的家庭教育方法。

这一现状在《家庭教育促进法》出台后得到了改善,这部法律不仅为家长提供了正确的家庭教育指引与规范服务,而且通过家校社协同,努力构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以上海为例,上海乐扬红树林慈善公益中心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过程中透露,该中心的未成年人关爱公益基地——“未爱小屋”,不再局限于问题的事后补救,而是更向前一步,深入家庭,为有需求的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记者了解到,目前,“未爱小屋”已经在本市普陀区、黄浦区落地,甚至触角还延伸至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

乐扬公益理事长白莉告诉记者:“来自‘未爱小屋’的专业家庭教育指导力量已经走进了华东师范大学附属小学,该校所有班主任以及一年级全体学生家长均受到了家庭教育指导。我期待未来能有更多的学校接入乐扬公益,让科学的带娃方式走进千家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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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重点 A02成为“国事”的家庭教育该如何确保落实? 2022-02-16 2 2022年02月16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