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曼
《民法典》第997条规定了人格权禁令制度,是人格权的新型保护方式。自法典生效后,地方法院已经审理多个相关案件,说明人格权禁令迅速成为司法实践的一部分,并会随着规范的完善成为愈加重要的制度。
人格权禁令制度的良好运转离不开明确规范的同时,关键也在于法官自由裁量。人格权禁令中的司法裁量是司法之于微观层面的具体权利保护、中观层面的法治实现、宏观层面的社会治理功能之落实的重要途径。
我国理论界所讨论的禁令概念舶来于英美法中的“禁令” (injunction),是指法院命令具体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命令。
司法裁判的过程与自由裁量密切相关,此点禁令制度相较于其他制度更为明显。自由裁量是指法官就案件酌情处理以达到公平正义的权力。禁令制度作为以具体行为为内容的救济,相较于以金钱、物为内容的救济权衡的利益更多、更复杂,该需求与自由裁量的功能更契合,禁令也就对其更加倚重。
实践证明,在我国法停止侵害请求和英美法禁令的裁判过程中,都会慎重裁量裁判的可执行性、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权衡、对公共利益的影响等问题。
人格权禁令制度则十分具体地体现了禁令制度与自由裁量的密切关系。 《民法典》第990条规定了人格权的范围,包括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当事人可以对侵犯了这些权利或者可能对这些权利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行为提起禁令申请。如此一来则起码面临双重问题需要以司法裁量化解。
首先,判断这些权利是否受到侵害本身就有难度,而对于这些请求的判断对人格权禁令的签发又十分重要。其次,第997条对人格权禁令的程序并未详尽说明,而人格权禁令既不同于可以被终局裁判调整的临时救济,也不同于经过充分审理的终局裁判,审理要求方面具有一定独特性。学界讨论虽然能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却无法替代明确的裁量方案。因此,实践根据制度功能需要选择依案情灵活裁量,现有案件也就出现了多样的处理结果。
以行为为内容的救济对侵权的规制更加直接,威慑效果和警示作用更明显,因此可以通过裁判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更周全地保护权利。同时,行为救济也涉及更多的道德评价,例如对于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的保护,是人作为个体在社会中更为高阶的要求。实践也说明了这一点,近年来我国行为救济的适用率随着权利保护意识和司法能力的提升而不断增高。人格权禁令的颁布则直接明确了更强烈的权利保护目的,是法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这种要求落实的重要途径即是司法。
司法的目的不仅仅在于某一种法律价值的实现,也要结合其所处的司法体系、社会背景,通过裁量和裁判维护社会核心价值,从而使法治建设达到最佳效果。以此为契机,个人通过私权诉讼、法官通过纠纷解决及价值维护亦能发挥社会治理作用。
完善自由裁量之运用对实现人格权制度的价值具有关键作用,有利于其功能最大化。在人格权禁令中,对于名誉权等明确权利是否受到侵害的判断、对于损害是否难以弥补的评估以及对于公共利益的考量等,都可能将社会共识、核心价值融入司法裁量之中。
而对于尚未成为明确的人格权的权益,如何判断其是否体现了人格权,亦需要相当的价值融合和解释说理能力,这恰恰也是司法对社会变革做出有效回应、发挥社会治理功能的体现。对于这些权利和权益的评价、损害的评估、救济必要性的衡量,立法当然可以作原则性的指引,司法却可以以更加细腻、直接的视角评价规范目的是否得到实现。从这点来看,法官是社会架构中具有实现实体权利和社会核心价值之意识和能力的重要群体,可以通过自由裁量权的良好运用达到公平正义,最大化具体制度的功能。
虽然理论上认为司法过程包含创造性因素,但不管是从自由裁量的字面,还是从其内涵,都可能引发关于“任意”、甚至“滥用”的思考。在很多司法体系下,相较于“自由”,人们更愿意信任“统一”带来的结果。
因此,“自由”必然要受到一定约束才能从主观上获得人们的信任,从客观上提高裁判结果的正确率。也需要承认的是,自由裁量的重要特点恰恰是无法被“完美”约束,只能无限接近合理的运用,这是交由主观判断时无法避免的问题。对此不应通过条条框框阻碍自由裁量发挥作用,而应为其提供引导,在大的问题上划定边界,在细节问题上交由裁量主体处理。
具体到人格权禁令,在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时,可以将《民法典》第997条中的“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作为指导原则,而将结合案情的具体化过程交由法官。
同样以行为为内容、以自由裁量为关键的行为保全制度已经在我国形成了一个比较好的运转体系。同时,规范意义上的明确规定可以体现在对于裁判结果的异议处理等客观环节设计、具体程序构建上。由此形成对于人格权禁令制度中的自由裁量“抓大放小”式的引导,既不会影响其功能的实现,以自由裁量为杠杆满足保护权利的需要,也可以对其作一定约束,防止滥用,维护司法权威。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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