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数据界权:数据处理的双重公法构造
刊载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1期
作者:陈越峰(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主要观点:数据财产权益如何界定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立法难题。贸然推动数据要素确权立法,可能不利于数据的公平获取使用。
基于控制的数据处理,是数字经济和公共管理服务运行的实然状态,它受到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范的有效调整。无论是否能够妥当进行数据确权,都需要确立一个数据处理秩序,而公法构造不可或缺。这个公法构造是双重的,第一重是数据处理的规制体系,第二重是公共数据的开放利用。数据处理的双重公法构造能够超越数据确权,形成促进数据要素流动和价值分配的秩序构造,提供数字经济和数字政务服务持续发展的法律框架。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损害赔偿的规则与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的关键词释评
刊载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2年第1期
作者: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主要观点: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规定的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损害赔偿的规则,是确定个人信息处理者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失赔偿责任的准则。准确解释其中的关键词,对于正确适用该规则具有重要意义。
“个人信息处理者”,确定的是该规则只规范个人信息处理者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失的侵权赔偿责任,不包括其他一般义务主体侵害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 “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确定的是该种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造成的损失”和“获得的利益”,确定的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以造成损失的赔偿为侧重点,保护好个人信息权益中的财产利益。确定个人信息处理者侵害个人信息造成精神利益严重损害、其他一般义务主体侵害个人信息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朱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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