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胡蝶飞 法治报通讯员 罗林梅
因交寄的祖传花瓶破损后与快递公司协商赔偿未果,陆先生将某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按交寄物品的价值赔偿180万元。近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判决快递公司赔偿当事人财损1000元。
“祖传天价花瓶”运输途中受损 索赔180万
陆先生委托某文化博物馆拍卖青花双耳撇口瓶、青粉彩双耳瓶、明代青花矾红天子罐、王大凡《渔樵耕读》瓷板画四条屏四件藏品,拍卖无果后将四件藏品通过快递退还。
运单中载明收件人为陆先生,托寄物为花瓶、木制品,声明价值2000元,费用合计410元。
货到后,陆先生验货发现其中花瓶破损,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
陆先生诉称,收货时验货其中一件大清康熙年制青花花瓶破碎,因快递公司提供的承运包装极其简陋导致瓷器花瓶破损。他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快递公司赔偿其花瓶财产损失180万元。
快递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陆先生的全部诉请。快递公司在收件包装、运输及派件过程中均无过错。且寄件人声明案涉3个花瓶及1件木制品的价值为2000元,而原告主张花瓶损失金额为180万元,并无依据。
法院:酌定赔偿损失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明确其请求权基础为侵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告需就被告存在过错及自身损害后果承担相应举证责任,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认定原、被告的过错及责任承担,及如何确定原告的财损范围。
如何认定原、被告的过错及责任承担?针对被告而言,在寄件人已提供航空箱放置3个花瓶、且寄件人声明3个花瓶和1件木制品价值为2000元的情况下,将3个花瓶分别裹上白色防震薄膜,符合对一般瓷器的包装方式,并无不妥,但其未在箱外粘贴“易碎”、“轻放”标识,存在一定过错;原告主张被告工作人员派件时存在拖拽等侵权行为但未提交有效证据。针对原告而言,根据原告与寄件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原告在微信中明确告知寄件人“将天字罐包一下放到大青花瓷器箱内”,可见原告并未要求将3个花瓶独立包装,且还明示寄件人将2个花瓶放置在一起,故法院认定原告对案涉花瓶破损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法院认定被告需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但原告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可减轻被告的责任。
如何确定原告的财损范围?原告主张破损花瓶的价值为180万元,依据不足。原告陈述破损花瓶系祖传物件,但其在微信中却告知寄件人“顺丰慢件寄出,价格低很多…不用保价”,聊天内容显然与其主张不符;原告自述案涉花瓶系祖传物品、无市场价值予以衡量,故法院认为案涉破损花瓶无委托鉴定之基础,对于原告申请价值评估,法院不予准许。
此外,陆先生委托案外人下单托运花瓶,快递面单中亦明确声明4件艺术品总价值为2000元,故被告援引运输合同保价赔偿规则进行抗辩,具有合理性。
综上,法院确定原告的财损范围在2000元以内。综合考量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原告财损范围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需赔偿原告财损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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