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 王丹丹
随着手机支付的普及,节日里收发红包也越来越便捷。但是由于涉及金钱的往来,不可避免地会引发法律问题,值得法律专业人士加以辨析和思考。
春节秀恩爱的脚步还未走远,2月14日这个撒狗粮的日子又悄然来临。
说到“情人节”,夫妻以及情侣不免会互相送礼物、请吃饭。
有人调侃,情人节和清明节差不多,都是送花送吃的,唯一的区别在于情人节是烧真钱,说一堆鬼话给人听;清明节是烧假钱,说一堆人话给鬼听。
说笑归说笑,作为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笔者还是要敲黑板,讲讲节日红包涉及的法律问题。
夫妻之间互发红包,一般来说没什么问题。而情侣之间发红包,一旦分手就会引发是否需要返还的问题。
一般来说,男女双方恋爱期间,逢年过节给对方发送具有特殊含义的“数字红包”,比如“520” “1314” “999”等,是双方作为情侣互相表达爱意、增进感情的转款,法院大多会认定为是赠与,分手时是不能要求返还的。
但如果红包的数额较大,而且从发出方的经济状况、转账时间、转账金额来看,发出方明显不具有赠与能力,法院也可能要求收到红包的一方承担红包为赠与的举证责任,如果其无法举证,就需要承担返还的风险。
除了夫妻、恋人之间会有红包往来,在违背公序良俗的婚外情关系中,也常常涉及红包。
比如在情人节、圣诞节等节日里,丈夫可能不仅给妻子发了红包,还会给婚外异性发红包。
当这些转账、红包被妻子发现后,妻子往往不会善罢甘休,那妻子可以要求婚外异性返还吗?
对于这种情况,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丈夫给婚外异性的红包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处分,丈夫将其赠与婚外异性是自愿行为,应认定为日常生活范围内的赠与行为,应当认定有效,妻子无权要求婚外异性返还。
第二种观点认为,妻子有权要求婚外异性返还红包金额的一半,因为丈夫给婚外异性的红包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只有一半份额的处分权,丈夫有权将自己的一半份额赠与他人,但无权处分妻子的另一半份额。
第三种观点认为,丈夫给婚外异性的红包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数额巨大,应由夫妻双方协商处理,任何一方都无权单独处分。
丈夫私自将高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侵害了妻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应认定其赠与无效,妻子有权要求全部返还。
另一种理由是,无论丈夫给婚外异性的红包金额是多少,因为该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所以妻子均有权要求全部返还。
笔者比较赞同上述第三种观点。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八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又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丈夫未经妻子同意擅自给婚外异性发送“爱的红包”,这种赠与行为有违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
其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除非发生《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内分割财产的情形,否则夫妻双方均无权在婚内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认定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总之,随着手机支付的普及,节日里收发红包也越来越便捷。但是由于涉及金钱的往来,不可避免地会引发法律问题,值得法律专业人士加以辨析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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