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知情同意规则是现代医事法律制度的重要规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延续了这一规定,并在此基础上作了三处修改,进一步强化了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例如,将“明确同意”替换“书面同意”。医疗机构需要明确告知患者或其近亲属,才有机会明确同意。这个变化无疑增强了医疗机构和患者及其家属的交流与沟通,减少因误会或误解引起的不必要纠纷。
医生用专业的语言和患者交流,患者根本听不懂,导致信息不对称,可能造成治疗延误,这更是患者无法接受的。一纸告知的协议,不如充分沟通后患者作出的知情选择。
医疗机构履行告知义务时也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如站在患者的角度,真正做到为患者着想,很多误会和纠纷也许就不会产生。
另外,民法典规定,医务人员未尽到相关说明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也倒逼医务人员按原则工作,让患者享受到自己的权利。
建立和谐平等的医患关系,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医疗机构要充分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严格履行应有的告知义务。同时,患者也要积极配合医院的救治工作,谨遵医嘱。王睿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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