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判令驳回原告齐某要求被告某制衣公司、李甲、王乙连带偿还借款本金486750元及利息的诉请。
2003年8月和10月,某制衣公司与齐某分别签订了两份《投资协议书》约定齐某向制衣公司投资20万元、212500元帮助发展生产;投资分红,每年某制衣公司应主动向齐某支付分利36000元和38250元整;投资期满后,某制衣公司应一次性连本带红利归还齐某,若逾期不还,制衣公司应承担法律责任。李甲(被告某制衣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乙(被告某制衣公司股东)在投资协议书上签字,被告某制衣公司盖章确认。其后,李甲、王乙又向齐某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2005年11月29日,被告李甲、王乙向原告出具了《还款承诺书》,承诺2007年8月27日前还清全部欠款本金486750元及利息。后因被告未能按约返还上述款项,齐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制衣公司、李甲、王乙连带偿还借款本金486750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本案名为投资实为借贷,诉讼时效期限已过多年,且原告齐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诉讼时效发生中止或中断之事由,故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