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夏天
本报讯 消费者在网购促销茅台酒后,商家以“发现没有库存”为由,单方面取消订单并销毁电子发票,消费者能否要求商家继续按照订单发货?近日,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本案,一审认定商家作为具有一定知名度和规模的经营者,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单方面取消订单的行为违法,应交付消费者所购商品。
杨先生前往超市买酒时,得知这里茅台酒正在促销,于是从超市系统里查询了茅台酒的促销价格及商品编码,回家后通过商家客户端软件“扫码购”功能,输入茅台酒商品编码,成功下单了6瓶茅台酒,并支付了货款5586元。
订单完成后,超市也给杨先生开具了电子发票,但超市发现,门店没有茅台酒库存,于是在未征得杨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取消了订单,并销毁了电子发票,作退款处理。
杨先生无法接受超市的做法,要求按照订单发货,但超市始终以无货为由拒绝杨先生。因此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按约履行。
杨先生认为,双方的网络购物合同已经成立且生效,杨先生支付了货款,超市就应当交付商品。超市则认为,茅台酒属于稀缺商品,一般情况下消费者不可能以特价买到。APP的“扫码购”功能是由消费者在门店内直接扫商品码支付价款,但杨先生却是在家中扫码下单的,不符合“扫码购”的要求,因此购买行为无效。
法院认为,通过互联网购买商品,消费者能够选择确定的商品并提交订单成功的,应当认定网络购物合同成立。本案中,杨先生确已通过购物软件提交订单并付款,该订单显示成功且开具了发票,合同依法成立。超市作为具有一定知名度和规模的经营者,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单方面取消订单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超市按照约定交付杨先生茅台酒6瓶,杨先生支付货款5586元。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消费者通过商家平台提交订单并付款,订单显示成功后,应当认为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购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后,商家负有发货的义务,不能仅凭“无库存”甚至无故怀疑消费者“钻空子”“捡便宜”等理由拒不发货。商家单方面取消订单的行为,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又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侵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若商家因特殊商品或特殊原因,商品购买、销售、发货等需要附加一定条件的,应当明确提示、告知,或取得消费者同意。商家单方面使用格式条款对合同成立、交付时间、地点等进行限制的,对消费者无约束力。
生活中,常有商家利用稀缺商品作为卖点,采用“饥饿营销”等方式吸引眼球、获取关注,以求获得商业利益。该做法虽不直接违反法律,但易对正常的交易造成不良影响,不应提倡。网络商家应更多地向消费者提供质优价实的商品,为消费者带来良好的购物体验,主动营造合法、诚信的经营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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