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等信息在网络上传播迅速、交互性强且信息量巨大,如何界定消费者通过网络进行负面消费评价或消费维权,是否构成对商家名誉权的侵害?部分消费者与商家在发生消费纠纷时,往往借助短视频平台特有优势,对购买商品或接受的服务进行负面评价或消费维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有权通过网络平台或媒体对产品或服务质量进行公正合理地批评评价,这是判断消费者网络维权是否正当需秉持的基本理念。
消费者在网络进行批评或评价时,应当基于客观的消费经历,不能借机诽谤、诋毁。批评、评论是一个人从主观出发对已确认事实作出的价值判断,而消费感受因人而异。因此,批评、评论者在发表言论时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是真实存在的;如果消费者基于并不存在的消费经历对商家进行评论,那就是借评论形式对他人进行诽谤或者诋毁,可能构成对商家名誉权的侵害。
短视频平台、朋友圈等虽为虚拟空间,但不是法外之地。包括消费者在内的任何人在网络空间也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本道德规范,不能肆意妄为。消费者进行网络消费评价或维权时,应遵守网络道德文明规范,不得使用有违社会道德及公序良俗的侮辱、诽谤性词语,否则可能构成侵害名誉权。王睿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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