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4名同学欺凌后患精神障碍
受害者获人身损害赔偿2.58万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近日妥善审结一起因校园暴力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四被告及监护人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58万元。
原告为银川市某中学一名学生,2019年6月被同校4名学生掌掴,被用手机拍照并受威胁不得告诉老师。
事后原告未敢向家长和老师告知此事,2020年9月,原告因情绪异常来到宁夏宁安医院治疗,医生考虑其为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建议药物治疗,随后自11月起一直在宁夏某咨询中心进行心理咨询。
受害学生与家长向法院提请人身损害赔偿,根据原告提交的分析报告、病历记录、临床调查问卷、心理咨询记录、证明等,法官认定能够证实原告出现的退缩行为及社交障碍与欺凌行为与同校4名学生欺凌存在因果关系,4人应当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4名学生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故4人的监护人应与4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4人及其监护人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8万元。
一审宣判后,4人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提醒,学校、家庭及社会各界都应该携起手来,提高未成年人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能力,避免校园欺凌发生。
合理地实现债权费用
应由债务人承担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9日,某银行与被告周某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其中约定: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上述合同签订后,某银行依约发放了62万元贷款,但周某未按期归还借款,双方由此涉诉。另查明,某银行委托律师参与本案诉讼,并实际产生律师费用8600元。
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均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同真实有效,予以确认。被告周某未如期履行还款义务,酿成本案诉讼,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剩余全部借款本息,于法有据、于约相合,予以支持。因本案诉讼,原告实际产生律师费8600元。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应由被告承担,且该费用属合理费用,原告亦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电子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亦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判令周某返还某银行借款本金61951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并承担某银行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费8600元。
未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为股东担保能免责吗
公司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为股东提供担保。后债权人诉至法院,要求股东偿还借款及利息,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原告田女士诉称,任先生向田女士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加林公司系担保方。借款期限届满后,任先生未还款,加林公司未承担担保责任,故田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任先生偿还借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加林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任先生与田女士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任先生应当及时偿还田女士借款及利息。加林公司为公司股东任先生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双方签订协议时,田女士具有审核加林公司提供担保已经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注意义务,但其并未审核,且加林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未代表公司在协议中签字,《借款合同》中关于加林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约定无效。但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加林公司由任先生持有公章并在协议上签章,亦存在对管理公章不严等过错。法院最终判决任先生偿还田女士借款本金及利息,加林公司对任先生不能清偿部分的50%承担赔偿责任。
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王睿卿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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